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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级法院为何不封杀6家报社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6日13:07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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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最新一期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广东省高级法院11月21日发出通知,分别禁止《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和三家子报《南方都市报》、《新快报》、《信息时报》各一名记者一年内在全省法院系统旁听、采访的权利。

  消息一出,立刻受到各地新闻媒体的抨击,认为法院封杀记者的行动是错误的。对此,笔者没有异议。然而,按照广东省高级法院的思维逻辑,他们应当封杀的并不应是6位记者,而是记者所在的6家新闻媒体。他们为何会封错目标呢?

  据报道,广东省高院对6位记者采访、报道一宗民事纠纷案件不满意。而笔者上网搜索,发现这6名记者都不是初次报道案件的新手,有的人已连续数年从事这方面采访。即使法院不满的理由非常充分,封杀目标也不应是记者个人。众所周知,记者是所在报社的工作人员,记者采访、撰稿,乃至在报上发表稿件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是按报社内部新闻业务工作流程,经编辑修改、部门、报社负责人审稿、发排、印刷等一系列程序运作的结果,如果说要负责任,都该由报社这个法人单位来承担。法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责任由法人单位来承担,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理,广东省高级法院不会不懂。

  广东省高级法院为何舍本逐末,不去封杀6家报社,而封杀6名记者?唯一可能的解释是,他们不是不愿意封杀6家报社,而是权衡利弊,不敢封杀这6家报社。这真有点老太太吃柿子专拣软的捏的味道。这6家报纸是地处广州的省、市主流媒体,分属三个在全国也数得上最具实力的三家报业集团。封杀他们,会在媒体中引起连锁反应,也就几乎断绝了在广州依靠媒体宣传报道法院光辉业绩的路子。但是,法院总要将自己对媒体报道的不满之情传递给媒体,于是封杀记者便成了敲窗子给门听的“秋波暗送”。

  据报道,广东省高级法院今年6月曾经出台《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准”。这实际上是捆住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的手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土政策”。如果记者的采访和媒体的报道与事实不符,侵犯了法院或者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法院和当事人尽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当原告不仅会遇到以什么为依据告状的难题,还面临着由谁受理起诉的难题。因为,如果按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地域管辖原则,这些案子都将由广州市、广东省的法院受理,身为被告的媒体如果要求广东境内法院统统回避,将会使法院非常尴尬,也会成为轰动全国的新闻。所以,法院不好选择“依法维权”的道路。

  然而,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规范采访的规定是什么性质的文件呢?法律、法规、规章都谈不上,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的权力,省法院的资格并不够,充其量只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可是,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广东省高级法院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已经超出对具体案件的审判监督范围,显然与法相悖。据此封杀记者也就失去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年来多次表态,欢迎媒体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要各地法院为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提供方便,提倡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全面、公正、如实报道案件的审理”。广东高级法院的行为,和肖扬院长的要求不相一致,与海南等兄弟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媒体的开放式态度也有距离。

  广东省高级法院对6记者的封杀,也表示了他们对媒体不满的被动克制态度。他们并未封杀媒体和其他记者,还允许媒体和其他记者按法院单方规定去报道法院喜欢报道的案件与工作。可是,他们忘了这些媒体并非法院下属,新闻单位不会、也不应随法院指挥棒去转。媒体如果不派任何记者到法院采访,或者只派记者像其他公民一样去旁听,依据旁听情况和对案件当事人的采访来报道,继续让法院不开心,法院将如何继续封杀呢?

  法院封杀媒体记者的行为,暴露出这种行为指向的强烈主观功利性——顺我者迎,逆我者封,畏负面报道如虎的不正常心态。不就是担心每年一度人代会上代表们会不会给法院院长报告投赞成票吗?难道人大代表的脑子会简单到只听媒体一面之词而是非不分的程度?难道堂堂人民法院拿不出封杀记者采访权之外的依法维权措施吗?

  (作者 江南雨)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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