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来工频演跳楼秀,为讨薪成跳楼专业户”,这是某报近日一则报道的标题。如果你认为措辞还不够刺激,那么请看副标题:“有关人士称要正当维护自身权益,采取聚众闹事、上访、跳楼等过激行为实属不当”。 该报道为了证明自己判断的正确性,为读者列举了两个“个案”,兹原文照抄: “据悉,今年10月16日,一名男子因为手受伤向雇主索赔不成,遂在中山大学西门的一个工地的塔吊上呆了20多小时,期间还拿着菜刀在上面敲敲打打制造‘气氛’。据报道,该男子一个月过后又故伎重演。去年5月,一名在某工地工作的打工仔因工资被欠而与雇主发生矛盾,爬上工地的塔吊‘以死相逼’。经过有关部门的调解后,该打工仔笑着返回地面。有关人士称,打工者追讨欠薪或工伤索赔未果,上演‘跳楼秀’、‘跳天桥秀’、‘跳工棚秀’屡屡见于报端。” 难道经记者这番“夹叙夹议”,我们果真就会相信,广东外来工都喜欢“跳楼秀”,都成了“跳楼专业户”?不要怪我抠字眼,那标题用的本就是全称概念,并没有使用“一些”或“部分”,更没有用“两民工”这样的限制语。 副标题还援引“有关人士”说,民工们应该“正当维护自身权益,采取聚众闹事、上访、跳楼等过激行为实属不当”。“正当维护自身权益”,这可是个谁都明白的大道理。但是把上访也列入“不当”的“过激行为”中,我就要严重质疑那位“有关人士”的法规意识和政策水平了。难怪某些地方会把那些因正当权益被无端侵害却又投诉无门的民众的合法上访行为视为洪水猛兽,甚至“违法犯罪”了! 现在许多有识之士呼吁,我国正在建立法治社会,民工讨薪要通过法律渠道,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这话当然十分正确,但是做起来太难。我倒知道,自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就已经正式实施。政府在这个条例中向全社会承诺:将为无力打官司的贫弱者付律师费。我想这“贫弱者”中当然也包括被欠薪的民工。但是你去问问,有多少民工知道这个条例?又有多少民工知道该到哪个地方、找谁去享有自己的这项权利?你能说出几个当代“施洋大律师”的名字?即便这些都不是问题,又有多少民工会对这个条例的“威力”抱有足够的信心? 还是来看看新闻吧。 12月15日《郑州晚报》报道,题目是:“民工毕跃印访谈:110天讨不来被拖欠的900元工钱”。36岁的外地来郑务工人员毕跃印在一小区当保安。今年7、8月份,物业公司拖欠他两个月的工资,共900元。在此后的讨薪过程中,毕被劳动部门推来推去,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11月5日,在河南省劳动保障厅主持的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活动日上,他更是一天内被推了5个劳动部门,最后仍无人受理。尽管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也引起河南省劳动保障厅的重视,但至今,毕仍未拿到自己的900元工资。从8月25日讨薪开始,已经过去了110天。 毕跃印的儿子考上初中,向亲戚借钱交了书本杂费,为了尽快还债,并继续供孩子读书,他于是和妻子一道出来打工。可是就这区区900元工资,他讨得却是如此艰难!这可是在《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温总理帮民工讨工钱的新闻已经“家喻户晓”后发生的事啊! 只要有点自尊的人,若不是走投无路,谁也不会去“频演”什么“跳楼秀”。我们什么时候听说或见过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为了讨工资而去跳楼?哪怕就只是去那高高的塔吊上,顶着猎猎寒风,忍受着“文明人”的奚落,冒着可能因“破坏公共秩序”被拘留的危险,试“秀”一下? (作者 朱达志)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