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邹云翔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黑社会案进行再审。我是怀着复杂的心情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从一个普通人感情的角度,因为听多了刘涌集团的罪恶,我希望此次再审能够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我认为纵然刘涌的罪恶是事实,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最好不要通过再审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这样做有违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不符合程序正义。 诚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20条规定了再审的程序,而且并没有规定再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在本次再审中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应该有法律依据。但是,这样的操作又与被人们普遍认同的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追诉的司法原则相违背。 而国外一些法制成熟的国家并不如此操作,他们是相当尊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只有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才可以有条件地再审:比如,法国刑诉法第622条第4项、意大利刑诉法629 条、630条都规定了更严格的再审要求:如果在处罚之后出现或发现新的证据,可以单独或和已有的证据一起证明,应当对被判刑的人无罪释放。 由此可见,国外对生效判决的再审,规定了远比我国严格得多的条件。在主张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我们冷静下来想一想,国外的做法确实有道理,而我们的做法确有不成熟的地方。 刘涌案让最高人民法院处于一种法律理想与司法现实冲突的尴尬境地,其实也揭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严重不足———二审终审制。因为缺少第三审级,使得高一级的法院对于基层法院明显有问题的判决只好干瞪眼,除了再审外别无监督措施,而再审只能作为一种诉讼的例外情形,普遍使用则有违这项制度的本义。 我倒主张刘涌案就让其过去,高一级法院刻意用再审的方式加重一个人的刑罚,对于法治的危害远甚于放纵一名罪犯。而这样的教训,促使我们完善刑诉法早日确立三审终审制。试想,如果刘涌案三审终审,犯得着最高人民法院冒被人指责双重追诉的原则再审此案吗? 建设法治社会,有些成本我们是必须付出的。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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