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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刘涌案为司法改革助力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2日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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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鲁宁

  黑恶组织头目刘涌今天下午最终被处决了。但围绕刘涌一案的民间“法治检讨”远没有结束,切不可草草收场。

  中国民众之所以如此关注刘涌一案的审理,决不仅仅因为刘涌是黑恶组织的头目;也决不单单因为刘涌与沈阳政界的“慕马腐败大案”牵涉很深;更不是如某些学者所断言的那样,仅仅是“民愤的堆积”。

  中国民众之所以如此关注刘涌一案的审理,更在于民众对中国司法审理的公开、公正与公平的翘首期盼,其中隐含着民众希望借此加快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迫切愿望。

  我们说民意不可违,在刘涌一案中是特指而不是泛指。也即,民众并不想、也不可能去左右法院对刘涌一案的审理,但民众有权利要求法院对刘涌一案的审理务必公开、公正与公平。很显然,围绕对刘涌一案的整个审理过程,民众是不够满意的。这正是代表着民间表态渠道和平台的各种媒体顶着种种“压力”始终关注该案进展的主要缘由。

  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二审被改判死缓,现经最高法院的提审重新被判死刑,并宣判当天即被执行死刑,已经说明了对刘涌一案审判中的某种“戏剧性”。事实证明,当初民众对改判断刘涌为死缓的终审判决持有强烈的质疑并非“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同时也不容质疑的说明,民众对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的的舆论监督决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监督不可!考虑到对刘涌一案的新闻报道必须统一用“某某某消息”的“内部规定”,当初把刘涌由死刑改判为死缓的那个判决,肯定存在有“疑问”。

  如今,刘涌已经为自己的“黑”与“恶”支付了应该支付的代价。那么,当初如何将其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是二审法院出了“技术性失误”?是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了偏差?还是出现了某种不便向社会公开、向民众做出交代的“隐情”?对一个宣称“依法治国”的国家——民众有权利知道真相!

  如果没有“隐情”而只存在“技术性失误”,或只存在两级法院主审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了偏差”,那么,出现“失误”或“偏差”的主审法官和法院就得勇于向社会公开“失误”或“偏差”,作为教训亡羊补牢,以取信于民。另外,当事法院也该重新确认主审法官是否具有主审资格。

  如果确有“隐情”存在,在现有的“国情”下,对主审法官和法院而言,就属于受到了“不可抗”的外力或“因素”的左右。此时,就必须下狠心大刀阔斧的对落伍的、与国际主流法治差距极大的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司法判决不论案件大小,那怕只出现一宗不公正的判决,都是对国体的极大伤害!遑论社会舆论如此关注的与政界腐败扯到一起的刘涌案那样的重特大要案。

  对刘涌执行死刑是他罪有应得,民众的疑问也消解了些许,但民众的疑问并没有全部消解,当初为什么对刘涌改判死缓?民众仍然翘首期盼着得到一个清晰而不是含糊的王顾左右而言他的答案。因此,从某种程度说,刘涌案还没有真正“终结”,能不能——有无勇气给民众一个回答,本身就是检验中国司法改革的一块“试金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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