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财经 - IT - 汽车 - 房产 - 女人 - 短信 - 彩信 - 校友录 - 邮件 - 商城 - BBS - 搜狗 
Sohu首页 > 新闻频道 > 搜狐评论 > 文化批评
专家学者请珍惜你们的名誉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2日05:53  中国青年报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因为我们(专家)多少还有一点正义感……再说,借论证的机会掌握典型案例,也可促进学术研究,这样的论证会,即使不给钱我也愿意去。”这是对最近几年频频出现的“专家论证会”持肯定观点的两个重要理由。更有曾经参与论证的学者坚决否认“重金收买”之说:“如果为了钱,我相信今天北京的法学家没有一个愿意去参加论证。”果真如此吗?目前法院审而不判、议而不决的“疑难”案件越来越多,“专家法律意见书”也满天飞,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少为人师表的法学精英活跃于各种在审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上,似乎都在热切地发挥着他们的“正义感”。

    京城一位精于此道的资深律师谈及“专家论证会”操作程序时说:在审案件一方当事人通过律师,以咨询的名义,找到某法律学术团体,这类法学团体(以下简称“学会”)凭借其所掌握的有关领域的权威资讯,向其开出一张专家名单和账单,当事人认可后即成为委托人。“学会”开始与专家的经纪人(一般是配偶或学生)联系,商定时间后,即派专人携案件资料和现金上门拜访。资料是委托人提供的,当然不包括对其不利的东西,“学会”也不会主动收集。至于现金数量,则因知名度而异,据说当今某大名鼎鼎的民法“学术带头人”的“论证费”(或曰“咨询费”、“辛苦费”、“车马费”、“出场费”)是每45分钟1万元人民币起价。专家们一般会欣然笑纳,承诺“同去同去”。届时,专家学者济济一堂,首先在一张白纸或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近乎白纸上甩下各自的大名,这一环节非常关键,相当于画龙点睛,但与传统的先画龙后点睛有所不同,此处是先点睛后画龙。接下来“画龙”正式开始,“学会”主持人介绍情况后,作为论证会出资人的案件当事人不免慷慨陈辞一番,专家学者受其感召,轮流附和,同仇敌忾。主持人看时辰已到,见好就收:“专家发言将整理成文,送交诸位审阅。”专家一般表示:不必麻烦,委托某位学生代行确认即可。主持人与出资人皆欣欣然,于是鲍翅便餐侍候。不日,专家法律意见书打印成册并附前述“龙睛”,火速呈递人民法院,恳请受案法官“看着办”。当然导演此事的“学会”绝不会白忙活,账单所列,早已包括一干人等之劳动所得,其得天独厚的无形资产在此得以淋漓尽致地物化。也有律师不通过“学会”,直接联系专家,组织论证会———这样的律师应该是大腕。

    此类事看起来像演戏,案件当事人出资并提供素材,“学会”做编导,专家学者当演员。专家学者谈钱本是俗事,于是就有了经纪人和律师。而一方当事人见对方搞了“专家论证”,觉得倘不如法炮制就显得失道寡助处了劣势,于是也花钱有请,你方唱罢我登场。在实践中,曾发生过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先后找到同一专家,由于提供了不同剧本,不知是因记性衰退,抑或别的什么原因,于是同一题材的不同脚本再次上演。同一专家欣然客串,唱罢白脸唱黑脸。这便是典型的吃了原告吃被告。“专家论证会”虽然也都打着探讨、研究的旗号,但一般基于两项基本前提:一是委托人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或背后有权势撑腰,是故,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与此无缘;二是所论证的案件正在法院审理当中,倘若某位专家是受案法官昔日师长,那就再好不过,花多少钱都值得,但如果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则失去论证意义,当事人就断然不会出资了。可见,这样的“专家论证会”无论在物质上还是意识形态上,俱以案件某一方当事人为本位,其客观公正性很难保证。

    笔者认为,学术团体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疑难案件,本无可非议,但眼下却变了味儿,“专家论证”成了“非常畸形的司法制度下产生的怪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语)。解析开来,却也无非三方面缘由:首先是人民法院的公正性、透明度与审判效率不尽如人意;二是当事人用意明显在于请法学顶尖大牌对法院施压;三当然是苍蝇不叮无缝蛋,有学者甘愿出卖名誉,“有钱能使鬼推磨”。

    也许有人会说:反正这只是一家之言,听不听完全在你,何必动辄给人扣帽子?窃以为不然。所谓专家学者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扎实的学术功底、对法律的精通和见微知著的宝贵经验,纵然只有当事人提供的片面资料和避重就轻的陈述,他们也理应能够道破案件症结与问题实质。哲人拉贝莱说得好:“学术无良知就是灵魂的毁灭,政治无道德就是社会的毁灭。”法学专家若无良知,则与助纣为虐无异。

    在也算中国特色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满天飞的司法环境下,笔者还想向法学专家们讨教一二:这专家法律意见书究竟是个啥东西?如何对其进行法律定位?活跃于论证会上的专家学者既不是涉案证人、也不是鉴定人,更不是诉讼代理人,名不正则言不顺,与案件无关的“学会”或专家学者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不具有证据效力,根本不能算是法律文书。专家学者本应遵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而现如今,陈寅恪式的学者能有几人?笔者所见,不少法学界顶尖大牌在法院审理期间,拿一方之钱,取一方之证,议一方之事,不少“学会”貌似公正,实则变相代理。“专家论证”的实质是利用专家在司法界的影响力和学术权威向法院施压。笔者不排除其中有匡扶正义的成分,但就建设法治国家而言,其弊远大于利。不受规制的“正义感”和“科研需要”,即使不受金钱左右,也易导致另一种人治,而且败坏了整个学界的风气与声誉。

  (作者 温先涛)

转自搜狐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中国艾滋病二十年
·北京的哥 不再侃政治
·房产暴利 有道理?
·白衣天使为何与狼共舞?



-- 给编辑写信



ChinaRen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帮助中心 - 设置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5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 相关连接


 ■ 我来说两句
用  户:        匿名发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00000008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手机
包月自写5分钱/条

最新制作 想唱就唱
夏天的味道 哪一站



精品专题推荐:
谁说赚钱难告诉你秘诀
测IQ交朋友,非常速配
就让你笑火暴搞笑到底

短信订阅
焦点新闻魅力贴士伊甸指南魔鬼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