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国栋(穿囚服后右)、郝佳乐(穿囚服后左)、兰松涛(穿囚服前排者)宣判后被押上车。蜀 卒/Photoc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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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12月23日电(记者陈光明)23日上午,"海城豆奶中毒"案一审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部分小学师生因饮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发生食物中毒。
被告人、鞍山宝润豆奶有限公司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郝国栋,鞍山宝润豆奶有限公司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代理车间主任郝佳乐和在企业做临时工的兰松涛被公诉机关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偷税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郝国栋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郝佳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兰松涛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郝国栋、郝佳乐、兰松涛当庭表示要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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