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12月23日电(程红根、张胜利)一名高龄孕妇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孕妇受伤并流产。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秦女士各种费用共计11010.43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0元。据悉,因人身造成损害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此案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现年32岁的秦女士系郑州市某管理所职工。2002年9月4日,秦女士经郑州市中医院妇产科检查和妊娠实验,诊断为怀孕2个月。同年9月11日上午9时许,秦女士同丈夫一起乘坐76路公交汽车回家,当该车行至棉纺路与桐柏路交叉口时,后面又跟上一辆76路,两辆车这时开始进行飙车比赛。秦女士乘坐的76路车因速度太快,一头撞上了前面的那辆76路车,秦女士从第一排座位上摔倒在车门前。在被人扶到座位上后,她感到小腹疼痛难忍,后下身流血不止,被人先后送到郑州市中心医院和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诊治。经医院诊断为流产症状,虽经住院治疗,但她还是流产了。
秦女士认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无视乘客安全,违章驾驶,两车相撞,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且导致腹中胎儿流产,给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伤害。她要求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给予赔偿,但被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秦女士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推上了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7193.23元,其中精神赔偿费30000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秦女士乘坐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理应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途中,被告车辆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流产,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作为责任方,应当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过高部分,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费,是对原告受伤流产后,失去胎儿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的慰藉和金钱上的补偿,并无不当,但其数额应以10000元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119条及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秦女士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11010.43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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