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中央修宪建议
作者 李克杰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在分组讨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中共中央的十四条修宪建议中,有许多“亮点”,除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加强对私有财产保护、明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外,另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内容当属人权入宪了,建议第七条指出: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人权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理论上,人权是指人之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通俗地说,人权就是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所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作为人权内容的基本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平等的,不可剥夺的,甚至一般情况下也是不可以转让的。
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类的全面发展,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从资产阶级提出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起,它就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联合国成立以来,全人类共同吸取两次世界大战的血腥教训,充分认识到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必然发展为野蛮暴行,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与普遍人民的最高愿望背道而驰。为此,联合国大会已经先后制定多个国际人权公约,“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三个国际人权法律文件构成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框架,并称为“国际人权宪章”。这些法律文件都要求成员国认真履行“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义务,使公约所载“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我国已分别签署了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对我国生效,今年6月27日,中国政府在日内瓦向联合国提交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这是我国在人权领域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一贯重视人权和倡导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
其实,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人权保障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相继发布我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之后相继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特别重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尽管如此,但在我国国内法中尚缺乏对人权保护的明确规定,尤其是作为基本法的宪法中尚没有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给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事业带来很多不便。由于没有宪法保障,使一些体现在一般法律法规中的人权保障规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整个社会对人权内容和标准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缺乏人权意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不够,淡漠人权、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而且损害了政府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也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要求相违背。因此,人权入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使之成为宪法原则对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征程上,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不仅是必需的,而且也是及时的。没有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和全面保障,就不是现代法治社会,没有现代法治的健全和完善,也就谈不上政治文明,而没有高度的政治文明,也就谈不上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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