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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点评:售车“解释权归厂家”属霸王条款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6日07:51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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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王一宁)昨天,中消协向社会公布了对“不平等格式条款”即通常所说“霸王条款”的第三次点评,点评对象是24个生产厂家47种品牌的汽车随车文件(名单见边栏),包括宝来、奥迪、捷达、马自达、威驰等,涵盖了目前的主流车型。其中有10项条款与法律相悖,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谈到,近年来消协系统接到的与汽车消费有关的投诉年度增幅达40%至50%。目前购车族主要是通过汽车使用说明书、汽车使用保养手册、VCD等随车文件来了解汽车的性能及厂家的售后服务工作。但是,汽车随车文件更多的是介绍汽车机械原理、电路、油路等常识性内容,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内容涉及很少。

  此次随车文件点评活动主要以《消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年发布实施的《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为依据,邀请了消费者代表举行座谈征集点评意见,并通过媒体和设立专线电话向社会征集意见。王前虎说:“中消协已向相关企业发出了《劝喻改正函》,希望汽车生产企业认真考虑消费者意见,切实采取改进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

  十条款点评摘要

  ■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法》的相关规定,汽车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更换、退货,直至赔偿损失。因此,厂家声明其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是无效的。

  ■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点评: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使用说明书是所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厂家应当对其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如果说明书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点评: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作为产品的构成部分就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点评:生产者进行质量担保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汽车产品这一消费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如果汽车在高速公路等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以上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因此,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

  点评:《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中规定,生产厂应向用户提供和产品相对应的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因此,出卖人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

  点评:消费者对汽车改装应遵守国家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为消费者改装汽车而造成了损坏,厂家可以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但如果汽车的损坏与改装无关,厂家依然应该承担质量保修。

  ■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点评:零部件作为产品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配件应该与原配件的规定相一致,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理应顺延。

  ■指定销售零部件

  点评:《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如果消费者在非指定地点购买的零部件符合上述要求,并且能够证明汽车损坏并非由该部件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的,生产企业就应承担责任。晨报记者 王一宁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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