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为解决目前人才市场供需不对称的矛盾,我国将打破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的限制,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我国将发展人事代理业务;改革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将个人的品德、信用、业绩、能力与档案紧密联系在一起;放宽户籍准入政策,推广以引进人才为主导的工作居住证制度。 这些措施令人高兴,又令人不安。在我看来,该项措施虽然能推进户籍改革,但同时没有因此而消除身份差别,反而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对此进行了强化。 我们知道,原来的户籍制度并不认同迁徙自由权,而是将公民划分为农民和非农民两大类。农民们在参与社会竞争时,很难做到原始机会的均等和起点的平等。我们认为,上述措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如果将“改革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将个人的品德、信用、业绩、能力与档案紧密联系在一起”,那么就将在宪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划分为两种,一是具有好品德、好信用、好业绩、好能力的公民,一是在这些方面“不好”的公民,或者说容易造成把“好公民”当成人才,“不好”的公民就不是人才的后果,并且由此限制后者的迁徙自由权。 我认为政府不宜代替市场如此划分身份差别。迁徙自由权必须是无条件的,政府要消除原来对迁徙自由权的限制条件。因为,即使我们在宪法上确立了迁徙自由权,但是如果在宪法下面的法律、法规等层次细节和程序上还做出额外的限制,那么宪法的规定再完美也仅仅是虚设,而且在实际中会强化身份差别。 我认为,这些措施不能排除导致阻碍城乡二元体制消融的可能性。在目前情况下,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居民之间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公民的好品德、好信用、好业绩、好能力离不开好教育,也就是说,在无意之中该措施阻碍了目前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的潮流,它将大量没有受到好教育的农村人口排除在城市的外面。如此看来,该项措施在实际效果上,与原来的户籍制度一样,容易制造社会不公正。该项措施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种逻辑:城市高于农村,所以要把素质高的公民往城市迁徙,而把素质不高的公民固定在农村,不得流动。 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各生产要素包括人的自由流动。公民在迁徙自由中能够寻找到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人生路径,从而使人生价值最大化。这些都要求确立没有限制条件的迁徙自由权。由市场来配置人力资源,可以大大节省人才流动的交易费用,并通过有效开发个人潜能的方式实现社会的发展。 我认为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启动,该措施的初衷也是为了推进改革。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必须谨慎,必须考虑到相关的改革措施会不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效果,以及对这些负面效果应该采取的纠正措施。 (作者 田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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