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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004年4月起对汽车尾气执行“欧洲1号”标准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9日17:3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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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12月29日电(记者 石庆伟、王炳坤)记者从沈阳市大气环境综合指挥部了解到,从2004年4月1日起,沈阳市机动车尾气将实行“欧洲1号”标准,排放控制标准提高到原来的3.5至4倍。

  目前,北京、上海已经实行了“欧洲2号”标准,而国内的厦门、杭州、济南、哈尔滨等城市已经做好实行“欧洲1号”标准的全部准备,将于2004年初正式实施。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也提出,明年7月1日开始,将在全国实行“欧洲1号”标准。而沈阳市目前机动车尾气控制标准一直执行的是1993年的国家标准。标准过低导致北京等城市转移大量尾气不达标的车辆前往沈阳,加大了沈阳市的大气污染程度。

  数据表明,当一个城市机动车数量达到50万辆时,机动车尾气污染就将逐步成为主要污染源。近年来,随着私人购车数量增加,沈阳市的轻型车每年都以10-20%的速度递增。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沈阳市机动车保有量近42万辆,每年新增机动车3万辆,正在接近主要污染源的临界点。此外,机动车尾气中含有10多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高度在0.3-2米之间,对人体的危害最大,成为空气质量的又一“杀手”。(完)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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