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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今起对身份证要“刮目相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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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2日15:19 京报网-北京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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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起实施的《身份证法》对我国公民有何意义,对我国法制建设进程有何作用?昨天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珂为本报撰文,专门解读此法。
由管理工具变为公民权利
对公民身份的管理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种户籍行政管理行为,1995年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基本上也是将身份证作为户籍管理的内容,使用身份证是公民的义务而不是权利。《身份证法》使身份证制度由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这不仅是法律效力的提升,而且是权利性质的转化。《身份证法》把使用身份证首先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其次才是义务,这就使身份证具有了公民人身权乃至人权的基本法律文件的性质。公民人身权法律地位的提升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身份证法》的实施对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进而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新法注重维护公民权益
《身份证法》加强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增加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警方不得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身份证已不再仅仅是户籍管理的证书,而且是公民公法和私法各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
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弱
《身份证法》规定对非法扣押身份证者的处罚只是警告及罚款200元,这种仅仅停留在行政罚款层次上的处罚尚不足以对被扣押者予以有效的救济,而且被扣押者是否有权要求民事赔偿也未作出规定。人身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最高利益,《身份证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性质,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上对身份证与人身权的关系尚不够清晰,尤其是对违反《身份证法》的民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地做出规定,有关部门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充。作者: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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