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升挂国旗太不“讲究”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2日10:24 燕赵晚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本报讯(记者董世杰)新年伊始,万象更新。许多单位在新年之际都升挂了国旗,节日气氛因此浓了许多。可惜的是,一些按规定必须升挂国旗的单位竟忘了这码事儿,而有的虽然升挂了国旗,却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记者通过走访发现,大多数单位在元旦之前都挂上了崭新的五星红旗,但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窗口单位对于旗林的设置、国旗的升挂却不符合规定。有的单位没有把国旗升到旗杆顶部,有的单位虽然设置了旗林,但是五星红旗与一些店旗却在同一高度。市民刘先生说:“五星红旗代表着祖国的尊严,然而人民广场西侧某大厦楼顶的国旗却挂反了,而且只升到旗杆的一半,看上去像降半旗似的。”
据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徐明岐处长介绍,对于各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升挂国旗是有规定的。《石家庄市国旗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期间,下列单位和设施管理部门必须升挂国旗。(一)国家机关及派出机构、人民团体;(二)沿主要街道除住宅楼外的单位;(三)广场、长途汽车站、涉外宾馆、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其他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对于设置旗林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五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据徐处长介绍,单位设置旗林应为三个以上单数。
徐处长强调,市民还需要对《国旗法》做进一步了解,今后市政府法制办也将对全市不规范升挂国旗的单位进行检查,并督促其改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