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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应以有利于社会公益为限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2日10:21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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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据《人民公安报》报道,近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切实把公安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成为正确引导舆论的权威渠道,健全一套规范化的新闻发布工作运行机制,保证新闻发布的社会效果。公众对于公安机关工作的知情权前所未有的凸显,随即有人提出,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发案和破案进度都应当对外公开。

  任何权利都有限度,在公众对于公安机关工作的知情权上,具体到公安机关对于什么事项该公开,值得我们深思。

  笔者主张,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发案和破案进度原则上不应对外公开。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发案和破案进度的知情,有利于了解社会治安状况,监督公安机关工作与加强自身防范。然而,首先这种知情权又与侦查工作固有的秘密性相冲突。刑事案件的发案,意味着侦查一切从零开始,对发案和破案进度的公开,必然对于案情与侦查思路也会或多或少地有所披露,这些都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和有利于其进行反侦查。同时,发案和破案进度披露必然吸引新闻记者及有关人士的目光,案外人的过多介入,也极易使证据灭失,不利于侦查。其二、许多案件的发生,事实上关系到被害人的隐私,案件的随意公布特别是在案件尚未侦破前,对于被害人来讲无疑是一种“第二次被害”。在这个意义上讲,公众的知情权也不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

  从另一方面来讲,实现公众加强自身防范及对于公安工作的监督,满足公众一定范围的知情权,并不是要以公众对于每一刑事案件的发案和破案进度的知情为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对于某一类型的案件发案特点、高发区域等与公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情况可以加以梳理,及时公布,提醒公众注意与防范。对于公安机关出现的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的现象的监督,可以建立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通报刑事案件的发案和破案进度的制度,当事人也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有义务作出说明,实现以公权制约公权。或者建立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通报破案进度的制度,实现私权对公权的制约。

  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发案和破案进度原则上不应对外公开。但是,当某一个刑事案件属于高发、多发的案件,对于公众有着现实的再次危害性,或者要发动公众一起提供侦查线索时,对于该案件的发案和破案进度就应当及时公开,这是权衡侦查工作需要与公众的知情权,权衡侦破案件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与保护现实的公众利益的必然结果。

  杨涛(江西 检察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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