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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六大涉腐伎俩 斩断中介腐败黑手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4日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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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中介机构在各类腐败问题中扮演不光彩角色的案件不断浮出水面,一些中介机构已经成为除腐败官员和不法商人之外的另一只腐败“黑手”,如果没有这些“腐败中介”,很多腐败运作根本不可能进行和得逞。

  社会中介服务作为市场社会的一种自主协调机制,其本质规定是中立和诚信。我国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缺失,久为人们所诟病。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已经成为深入反腐败不可回避的一项紧迫任务。

  中介机构六大涉腐伎俩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加速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转轨过程赋予了中介机构特别是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以某种独特的权力,一些中介机构干起了充当腐败中介的勾当,成了某些腐败官员和社会上的不法商人合谋瓜分国有资产和掠夺社会公众的帮凶。概而言之,中介机构有6大涉腐伎俩。

  ●提供虚假的财务鉴证,帮助上市公司“圈钱”。对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审计意见,人们早已耳熟能详。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不够条件的企业包装上市,发布虚假的财务信息,帮助上市企业和证券公司“圈钱”,这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痼疾。至于通过数字游戏帮助企业骗取荣誉、奖励和银行贷款,逃避税收,掩盖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更是成了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看家本领。

  ●故意低估国有资产,在国企改制中协助腐败分子化公为私。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个必经程序,而且是谈判和交易的一个重要基础。一些腐败官员、原企业负责人或社会上的买家与资产评估机构互相勾结,故意低估企业资产,使国有企业被低价折股或被原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买家低价控股和购买,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的“重灾区”。

  ●土地评估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协助腐败官员和投机商大玩“空手道”。在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过程中,购地者与腐败官员和土地评估机构互相串通,故意压低土地价格,谋取暴利。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开发商与评估机构勾结,故意高估房地产价格,空手套白狼,骗取银行巨额贷款。一些精于此道的高手几个回合就成为巨富。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国有企业的18.61亩土地,该市的一家土地评估公司第一次评估价为121.59万元。通过三方串通,第二次评估价降为59.6万元,并以此低价成交。三个月后,开发商为申请抵押贷款又请这家土地评估公司对这块土地进行第三次评估,评估价上升到287.9万元。开发商还嫌不过瘾,又串通银行内部的评估机构做出第四次评估,评估价飙升到620.36万元,以此获得280万元的巨额贷款。同一块土地,四次评估,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每一次都是算计国家,肥了个人。

  ●与供应商、承包商和采购单位、业主单位及监管机构人员互相勾结,操纵招投标。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一些承包商、供应商与业主单位。采购单位领导、招标采购管理监督机构有关人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搞假招标,进行腐败交易。

  ●在司法领域提供虚假鉴证,为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提供技术支持。一些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与法官、律师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搞虚假鉴定、虚假评估、虚假拍卖,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在诸如此类的腐败问题中,中介机构都充当了“腐败中介”的不光彩角色,为腐败交易提供了程序性和技术性支持,使腐败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

  ●一些中介机构依仗权力背景和垄断地位,大搞强制服务和乱收费,甚至只收费不服务。如税务事务所向企业收取高额税务代理费和咨询费,以及培训费等等。在办规划许可证时,要收测绘费、放线费;在办征地许可证时,要收土地测量费;在办房屋产权证时,要收面积测量费和房产评估费;到银行贷款,要收资格评审费,等等。若不接受这些“服务”,事情就办不成。同时,在收费中使用的票据混乱,事业性收费与服务性收费不分,偷、逃税现象严重。一些中介机构为了拉业务和谋求权力部门、特殊行业授予其垄断地位,不惜以高额回扣、高比例分成为诱饵。通过这种方式,大多数中介业务被权力部门和特殊行业指定的中介机构瓜分。如企业验资由工商部门指定,企业资信评估由银行指定。企业年检、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业务由国资部门指定,与土地有关的中介业务由国土部门指定,与司法有关的中介业务由司法部门指定,银行、石油、邮政、通讯、烟草、电力等垂直管理部门的中介业务由上级指定,等等。某市农行与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议上写明:“中介费按四六分成”。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而且助长了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腐败行为,腐蚀了干部。

  何以沦为腐败帮凶

  中介机构卷入腐败,原因是多方面的,举其要者,有以下几点:

  特殊的产权结构,中介难中立。我国的中介机构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中介机构在形成过程和中介对象上有很大差异。后者是适应市场需要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其中介的对象一般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他们对交易中的损益具有同样的敏感性,谁也不会甘心当“冤大头”。这一特点决定了发达国家的中介机构从总体上看比较注重市场信誉。只要中介的两方不存在结构性的力量失衡,中介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其诚信就能较好地维持。近几年美国证券市场的诚信坍塌有着治理结构失衡、利益冲突、监管机制滞后的复杂背景,它并不能证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治理机制的失败。而我国的中介机构绝大多数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从过去的政府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的,其中介双方往往一方是私人主体,另一方则是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或所有者代表,以及作为行政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在这种特殊格局中,即使没有中介机构,也容易发生合谋和腐败交易。正如有的经济学家指出的,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频繁地作为买家和卖家出现,会带来一个后果,就是采购人是“为了别人花别人的钱”,并不在乎真假优劣,并没有积极性惩罚假冒伪劣,他们甚至还会跟卖者合谋,故意采购质劣价高的物品;他们作为资产或资源的卖方,是“为了别人卖别人的东西”,不会在乎是否卖出好价钱。买卖双方这种极不对称的关系,使中介机构很难保持中立,容易发生三方勾结,通过共同损害国家来使各方得利。这也说明,对我国中介机构的监管,比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机构的监管,要艰难得多。

  权力干预,“逼良为娼”。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从总体上看仍然受制于权力机构,缺乏独立性。这种依附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脱钩,在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财务关系和执业要求上受制于主管部门;二是公共部门掌握着中介业务的指定权,实际上也就控制了中介机构生存的命脉。由于这种依附关系,中介机构也就难以拒绝客户和官员的不正当要求,包括腐败要求。

  利益冲突,不能自持。营利性中介结构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追求利润是无可厚非的。而另一方面,由于中介机构掌握着重要的程序性权力和专业性权力,必然受到来自中介两方的利益引诱和利益胁迫,坚持客观公正,就难以揽到业务。在这种激烈的利益冲突中,中介机构往往难以自持。

  人员素质低,职业操守差。目前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人员老化,业务资质低,职业操守差,产权模糊,缺乏长远预期,不注重声誉等问题,从业人员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严重。

  法律约束和监管不力,参与腐败成本低、收益高。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机构的行为受到以普通法和法庭所构成的法律体系的约束。以诉讼方式进行的事后监督,或受到专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包括事前规范、事中检查和事后处罚在内的全程监督。有的还要受到法律和专业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督。中介机构卷入欺诈和腐败丑闻,不仅可能受到行业内监管机构或政府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而且责任者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即使这样复杂的制度体系,也未能成功防止中介机构卷入欺诈丑闻,如美国的安达信公司。我国目前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事前审批,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和监管缺位。对中介机构卷入欺诈和腐败丑闻的赔偿诉讼和刑事诉讼几乎是空白。行业自律性监管也尚未建立或疲软乏力,个别成立了专业监管机构的行业,监管的力度也明显不够。如中国证监会对一些帮助上市企业搞欺诈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撤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最严厉的也不过吊销许可证。与上市公司“圈钱”的暴利和股民的损失相比,这样的处罚显然偏轻,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如何治理“腐败中介”病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必须从我国特殊的国情出发,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中介机构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取其失败的教训,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首先,对中介机构要准确定位。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对中介机构在性质上应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民间主体之间的中介服务、进行自主性的民间协调的中介机构,如大多数经纪类、服务类中介机构。对这类中介机构应定位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其设立应采用注册登记制,淡化行政审批,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减少行政干预。其中立和诚信主要由市场本身所固有的信誉机制和法律去维护。另一类是从事与公共部门有关的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拍卖,国有土地评估拍卖,以及其他公共资产评估拍卖,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资产评估拍卖,公共工程的招标和公共物品的采购代理,国有银行贷款的资信评估(在国有银行完全商业化以前),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环节之一的验资,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鉴证,等等。对这类中介机构目前应定位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设立要提高门槛,严格审批,适当限制竞争。目前《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是这样定位的,但必须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自主管理。这是适应我国特殊的产权结构、防止权力干预和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

  第二,要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对于在竞争性领域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即上述第一类中介机构,应建立法庭诉讼和行业内自主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对于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即上述第二类中介机构,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法庭诉讼相结合的体制。为此,应在《民法》、《刑法》及有关经济法中对中介机构违法及其认定,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的标准以及诉讼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准则和标准体系,赋予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专业监管机构以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要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一旦中介机构卷入腐败和欺诈丑闻,迅速启动行业自律机构和专业监管机构执法程序或司法调查和诉讼程序。对中介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法律制裁,应当是惩罚性的,而不应当是补偿性的。

  第三,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诚信度的信息披露。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根据中介机构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人员规模、从业时间等,确定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和执业资格。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认真记录中介机构从业情况,包括失信情况,并向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授信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有关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积极开展行业内的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社会舆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四,深化产权改革,推进对外开放,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要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机构发展的经验,加快中介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中介机构,逐步实现中介机构兴办主体、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加强中介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中介市场应逐步实行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让国内中介机构与外国中介机构进行平等竞争,在竞争中得到发展和提高。要重视对中介人才的培养,坚持中介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推行科学严格的专业资格考聘方法,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开设培养中介机构紧缺人才的专业,如在工商管理中增设资产评估专业、经纪人才专业、拍卖师专业等。与此同时,加强对现有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这种培训可以由政府专业监管机构组织,也可以由行业自律机构承担。总之,要全面提升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瞭望周刊记者 陈永实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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