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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后,为何不见民事诉讼?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5日20:52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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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举办了一场自发的“同乡会”,前来的人都准备了一个“红包”———爱心捐款,捐助给“12·23”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中受灾的家乡亲人。(《京华时报》1月4日报道)说实话,我为这样浓浓的乡情和爱意而感动。但是在事故后十天,我还是只见捐款、不见有关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让我为这样的事故能否得到公正处理,感到有些担心。

  在法制社会中,人们保护自身权利的最佳手段,就是寻求司法救济。而本案司法救济的条件本已经具备,事故已经被国务院确定为重大责任事故,因此有关的受害人完全可以以国务院对于事故的认定,而对肇事的一方中石化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针对灾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受理法院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先予执行的规定,要求中石化公司先行赔付,承担起侵权的民事责任。

  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没有一个灾民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的救济,而作为主要肇事方的中石化公司,也就堂皇地不担起肇事者的责任给灾民侵权赔偿,而是充当起慈善家给有关的灾区捐款五百万元了。

  笔者认为,对于灾难的处理,司法其实是不应该缺位的,司法能够让人们从事故的打击中得到公正的对待,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对于类似的突发事故,我国事实上是行政主导型:灾难后一切事宜均由政府处理,而最应当承担责任的肇事一方却因为政府的热情被冷落在一旁,手足无措了;而另一方面,灾区的重建工作却因为资金和物资的缺口,而不得不恳求政府救助以至于四处募捐。“冤有头,债有主”,试想如果有关的灾民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救灾中的不便本来可以因为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制度得到很好的弥补的。

  人已经死,巨大的财产损失也已经造成,当此时,还没有人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更可悲的是我国行政机关也不自觉地大包大揽,充当起全能者的角色。这样政府实际上做了自己无力做、也做不好的事,而灾民的利益也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在国家与民众的两难处境中,最自在的往往是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肇事一方。

  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灾难都是难免的,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我们只是希望法律能够更公正地分配责任,以让每个人都承担起自己的义务,而目前的司法缺位,证明了这仅仅是一种梦,于是本应由侵权者承担的责任,却以华丽的道德的名义,分配到每个好心捐款人的身上。笔者认为这绝对是不公正的。

  (作者 邹云翔)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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