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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成为网上通缉犯 皆因检察机关抗诉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9日00:00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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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亓树新

  2003年12月23日凌晨3时,睡梦中的刘根喜被一阵电话铃声惊醒。“我是珠海口岸派出所民警,你的哥哥刘根柱是网上通缉犯,已被我们抓获。”未等对方把话讲完,刘根喜就喊道:“不可能,刘根柱4月28日才刑满释放,我有释放证明!”“4月28日释放?可刘根柱4月3日就被上网通缉了!”电话那头也迷惑不解。

  刘根喜立即将释放证明传真给珠海警方,然后从哈尔滨驱车急匆匆地向500公里外的鸡西市赶去。2000年9月24日,因鸡西市人孙猛欠债未还,被哈尔滨市宝利实业公司经理刘根柱等人限制人身自由。2002年1月25日,刘根柱被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03年4月28日执行完毕并刑满释放。

  “肯定是判刑前通缉的,判刑后忘记撤下来了!”刘根喜以为,找到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分局说明情况就没事了。可是到了恒山公安分局,刑警队的办案人员说,不知道有上网通缉这回事。找到分局主管副局长,他说:“是上面让通缉的。”

  2003年12月29日上午,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分局副局长刘斌向记者讲述了通缉的经过:“刘根柱被判刑后,孙猛家认为判轻了,就到处上访。后来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就召开了公检法三家的联合会,决定对刘根柱进行再审,因找不到人,就由法院委托公安局上网通缉。”

  “2003年12月13日,珠海方面来电话说,刘根柱在珠海被抓着了,让公安局把手续传过去。虽然是恒山公安分局上网通缉的,但这毕竟是法院的事,我就请示市局主管局长,因为是周六,没有找到法院的人,只好由恒山公安分局出具了拘留证。”

  刘斌副局长说:“网上通缉是由法院委托的,与公安局没有一点关系。如果说公安局有点毛病的话,就是我们不该出拘留手续。到了周一,法院就把逮捕证传给了珠海,并把人取了回来。”

  对此,刘根喜提出异议。他有些激动地说,刘根柱是在去年4月3日上网通缉的,而此时他正在服刑当中,直到4月28日才刑满释放,怎么说是找不到人呢?另外,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逮捕证上写的是“在逃”,刘根柱在监狱里服刑,怎么成了“在逃”?监狱并没有认定刘根柱是逃犯,而法院有什么权力认定在押犯人是“在逃”?

  刘根喜说,自从刘根柱被判刑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市公安局从来就没有找过刘根柱的家属,也没有通知过代理律师。“我们根本不知道他们要找刘根柱这件事!”

  12月29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庭长孙树文接待了记者。他说,因为找不到刘根柱,案件就无法再审,所以法院就委托公安局找人。至于怎么执行的是公安局的事儿,法院并没有让公安局非得上网通缉。

  然而,记者从2003年4月1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鸡西市公安局的函中看到如下内容: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1月13日以鸡检刑抗[2002]1号抗诉书,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根柱、单玉河故意伤害一案,因原审被告人刘根柱、单玉河下落不明,故商请贵局上网通缉抓捕二被告人。

  据了解,在刘根柱一审判决生效后,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1月13日以鸡检刑抗[2002]1号抗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根柱犯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畸轻为由,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月9日,法院以刘根柱下落不明未能出庭为由,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刘根柱被抓捕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5日又下发裁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此案发回再审。

  记者注意到,一审起诉书中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非法拘禁”,一审判决书判处的罪名也是“非法拘禁”。而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却增加了一个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与其巧合的是,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逮捕证逮捕原因一栏内写的也是“重伤害”。看来检察院抗诉和法院逮捕刘根柱的理由都是“伤害罪”。那么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刘根柱的辩护律师周岘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只能针对原起诉书,其抗诉内容不能超越原起诉书的内容。在本案一审中,检察机关只指控刘根柱犯有非法拘禁罪,法院也依此审理和进行了判决,刘根柱认罪,且判决书已生效和执行完毕。但在抗诉内容中,检察机关却加入了“故意伤害罪”,将起诉书中没有的内容作为抗诉内容提出来,违反了刑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从而导致程序上的违法。照此审理的话,假设刘根柱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那么已经生效并且执行完毕的一审判决该怎样折抵刑期?法律上还没有这样的规定。

  周律师认为,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此案遗漏犯罪,那么就应该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有通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的法定程序,才能构成完整的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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