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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都市报:福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 15件议案全部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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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9日10:42 海峡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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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获悉,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15件议案,已全部办结,其中有部分被列入我省的立法计划或是立法调研、立法修订项目中。
这些议案包括《关于制定〈福建省遗体捐献条例〉》的议案、《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关于制定〈福建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条例〉》的议案、《关于要求修改〈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关于将〈福建省建立健全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工监事制度条例〉列入2003年省人大立法项目》的议案,《关于将〈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列入2003年省人大立法计划》的议案等。
一年法规回顾
2003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并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项地方性法规:《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修改了6项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审议了3部法规:《福建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代表声音
立法保护企业企业家权益
王晶等102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条例》稿着重写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企业实施下列行为: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非法向企业收费和罚款;随意查封企业生产设备、场所;随意吊销许可证、执照;非法冻结银行账户;强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其他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订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和指定部门下达的“检查计划”。检查中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提取样品,不得进行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得接受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此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违者将责令其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条件》稿还有针对性地就司法机关在承办有关企业和企业家案件时应遵循的原则作出规定,如: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违法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证据不充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随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等。
重点治安防止医院暴力
针对屡屡发生的医院暴力,省人大代表林锦魁(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院长)向此次大会递交了《关于把医院列入治安重点保护区的议案》以及《关于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排解医疗纠纷的建议》。他认为医院是人民群众治病的重要场所,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损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健康,是犯罪行为,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给予严惩。他建议各级领导要切实把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发生在医院内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另外,公安机关也应切实把医院列入重点治安保护范围。
本报记者 钟丹丹/福建日报记者/黄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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