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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络转载谁来付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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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9日11:15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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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家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迟迟未能出台的背景下,修改后的以上解释仍将继续适用于网络版权相关事务。但是,从作者的角度说,享有“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权利,目前来看还奢侈得有些遥不可及。
不知当下活跃于媒体的作者们试过没有,当你在搜索引擎上敲上自己的名字,点击搜索之后,那搜索结果可能会吓你们一跳。那些平时连自己都没太当回事的稿子,可能早被大大小小的网站转载N次了,其中有知名大网站,更有不少行业网站甚至企业网站。当然,这些转载都是“拿来主义”,从来不付酬的。不付酬也还罢了,可有些网站还非常气人地在文尾刊登《××网版权与免责的声明》,声称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一次,笔者“不识时务”地真的向一家法制类专业网站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询问转载作品的版权、稿酬等问题,可人家回复说,他们网站与其它网站签订了相互转载许可业务的合作同盟,关于是否支付稿费的问题,《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有了很明白的说明,你可以了解一下。
可是我把公约找出来研究了半天,发现所谓合作同盟的相互转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网站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是著作权人同意该网站授权他人转载的作品。何为“网站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笔者又找到了首发网站的“版权声明”,人家明明白白地写着:网站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指文章开头标有“××网电/讯”的作品。
如此看来,转载作品的网站不向作者付酬,还搬出《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来说事,明显是在唬人。且不说这个公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退一步说,就算是有,条款中也并没有授予无偿转载的权利,明显是在侵权。
网络的历史,几乎就是无偿转载的历史。作为一股新生的传媒力量,发展初期这样干,人们大多能够理解与谅解。但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总是指望“选定”、“复制”、“粘贴”过日子,怕是就说不过去了。如今,新的司法解释又一次白纸黑字地写在那里,可是我对作者的依法维权依然没有多大信心。为什么?维权的成本太高,累不起呀!当发现自己的稿子被转载,你去交涉人家不理,你有时间和精力真的去打官司吗?千千万万的作者“人同此心”,无偿转载的网站必然没有压力,侵权行为照样会大量存在,新的司法解释又能在多大程度上“落地”呢?
笔者认为,为今之计,国内应该有一个维权的组织,利用组织的力量,代替作者交涉类似的纠纷,以弥补个体作者“单枪匹马”的弱势。毕竟,再好的法律,也需要有一个好的落实形式,否则,法律必然会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楼阁。
马龙生(北京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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