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23”特大井喷事故3责任人10日被逮捕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2日08:24 重庆商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本报讯(记者 黄航彬 实习生 帅婷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23”特大井喷事故的3名事故责任人10日被逮捕。昨日上午,市公安局向我市媒体通报了“12·23”特大井喷事故原因。
“12·23”特大井喷事故发生后,我市公安机关在进行抢险救灾的同时,大力开展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1月2日,国务院“12·23”事故调查组将此次井喷事故确立为特大责任事故。同日,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奔赴现场,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刑警总队、经济保卫处、法制处等部门组成的“12·23”专案组,对井喷事故进行立案侦查。
近日,警方查明: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开县罗家16#井现场组负责人王建东,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技术员宋涛和钻井12队副司钻向一明3人对“12·23”特大井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去年12月20、21日,王建东在发现并证实钻具内的测斜仪已损坏后,将此情况告诉了宋涛,提出更换测斜仪、卸下钻具内的回压阀,并在当晚令工人实施,宋涛同意了王建东的提议。按照企业的相关技术规程和“罗家16#井钻开油气层现场办公要求”的明文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据事故原因分析,有关人员违规操作,将12月21日下钻的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去掉后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井喷失控。王建东明知卸下回压阀可能造成井喷事故的后果,却提出了卸下回压阀的钻具组合方案;宋涛明知王建东的方案违背了有关规定,不提出异议,未尽到现场技术人员的职责。
另外,向一明于12月23日19时至20时,带领4名工人在罗家16#井进行钻具起钻操作中,在起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1次,致使井内液压力下降,违反了单位有关细则中“起钻中严格按要求每起3—5柱灌钻井液1次”的规定以及川探12队针对罗家16#井高含硫天然气井的特点所作出的每3柱灌满1次的规定。事故专家组的鉴定报告认为: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原因。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王建东等3人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月10日,市检察院依法对王建东等3人执行逮捕。
目前,警方正在对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人员作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依法查处。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表示,截至目前,警方尚未发现有当地官员与事故有直接责任并涉嫌构成犯罪。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