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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摩托车上不了牌告车行 法院判自己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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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6日10:10 信息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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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买车半年后才去上牌不料政策有变导致无法上牌她状告车行要求双倍赔偿法院判车行无过失
2002年11月16日,范女士在花都区某摩托车行购买了一辆女装摩托车,同年12月18日到花都区车管所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年7月8日到花都区车管所办证,被告知不能办理牌证,理由是该摩托车不符合国家“3C”认证。范女士愤而将车行告上法庭。花都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摩托车不能上牌是由于范女士本人拖延造成的,与车行无关,她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上不了牌告车行
原告范女士于2002年11月16日在花都区×记摩托车行以4350元的价钱买了一辆女装摩托车,摩托车行当即将摩托车和相关的购车发票等票据交给了范女士。范女士购车后,于2002年12月18日到花都区车管所办理登记手续,车管所当日在范女士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背面写了“已登记”字样。范女士办理好相关手续后,于2003年7月8日到花都区车管所登记办证,却被车管所告知,经过对范女士的女装摩托车进行检测,发现该摩托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3C”认证,无法为其办理牌证。
范女士为此多次到摩托车行进行协商,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把摩托车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车行双倍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已支付的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
车行过期上牌后果自负
摩托车行则辩称,车行在售出摩托车时已经在服务卡上写明“请核对好车辆,购车起30天内办理牌证,过期后果自负”,范女士2002年11月16日购车,交警部门于2002年12月10日停止为摩托车上牌,从2002年11月16日到12月10日有24天的时间,范女士在此期间没有办理交纳车辆购置税等手续,也没有到车管所办理牌照。
车行还提出,通过“3C”认证才能上牌,是从2003年7月2日才开始的,范女士是2002年11月16日买的车,却拖到2003年7月3日才开始交车辆购置税,办理保险费和到广州市公安局刑侦验车处进行验车领取合格证,即使期间受政府政策的影响,即2002年12月12日停止上牌,但是从2003年4月4日开始交警已经恢复了上牌业务,所以摩托车不能上牌是由于范女士的拖延造成的,与车行无关。
判决原告拖延担全责
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女士与车行在进行摩托车交易时,并没有“3C”认证的质量标准,因此车行对其出售给范女士的摩托车不承担“3C”认证的质量担保责任,且车行提供了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其交付给范女士的摩托车及相关单据足以使范女士在实行“3C”认证前上牌办证,故车行对涉案摩托车不能办理牌照无过失。
相反,范女士虽然提供了其于2002年12月18日到车管所办理登记事宜而取得的写有“已登记”字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但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范女士到车管所办理牌照的正式时间是2003年7月3日。据此,法院驳回了范女士的诉讼请求,摩托车不能办理牌照的责任全部由她自己承担。(记者李朝涛通讯员邓碧君)(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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