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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若干例早产儿氧中毒失明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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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6日14:23 云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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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记者朱玉)2001年4月,国内首例早产儿失明案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盲儿楼林昊天,于1997年8月11日生于中国一拖公司中心医院妇产科。当时妇产科检查为:早产儿、低体重儿,健康状况良好。因体重较轻,医院给楼林昊天进行一级护理,持续或断低流量吸氧,至8月22日止。11月,楼林昊天的家人发现其视力有问题,遂带其到北京、天津等地就诊,得知楼林昊天的眼疾为视网膜病变,可能与出生后吸氧有关。楼林昊天家人将其出生医院起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楼林昊天的双目失明与一拖公司中心医院给其吸氧的不当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由于一拖公司中心医院的过错行为所引起的,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楼林昊天85万多元。
2000年8月8日,何宜轩出生于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出生15分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窒息、早产儿”而被转至儿科进行治疗。治疗过程中,给何宜轩持续吸氧7天。之后,发现何宜轩双目已盲。何宜轩家人起诉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何宜轩连续吸氧造成的血氧饱和度过高与何宜轩所患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何宜轩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等共计55万多元。
2003年4月,又一例早产儿失明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庆宇翔出生于1998年12月15日,出生时体重1500克。因反应差、哭声低下,被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救治。经检查诊断其患早产儿肺炎、早产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早产儿败血症,于当日开始吸氧,共计吸氧时间93小时。1999年7月庆宇翔家人发现孩子眼睛异常,就诊后确认为“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导致双目失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京儿童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应当考虑庆宇翔自身早产、低体重的实际状况与其双目失明之间的关系,并认定庆宇翔的双目失明是由儿童医院有过错的医疗行为与庆宇翔自身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判决南京市儿童医院一次性赔偿庆宇翔3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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