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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因受贿被判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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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6日15:15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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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阳1月16日电(记者何云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刘国庆,因犯受贿罪,16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底,刘国庆利用职务之便,为贵州省新华书店原总经理王伟力(另案处理)提供帮助,为此收受王伟力所送牡丹灵通卡一张,内存人民币17.9万余元。1998年7月至2002年春节期间,刘国庆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为请托人罗可新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收受罗可新所送人民币41万元、美金2000元。案发后,退回赃款43.7万元人民币、美金4900元。
法院认为,刘国庆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刘国庆在案发后退回大部分赃款,有酌定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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