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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张杰明被害案昨终审裁定 袁军被执行枪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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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27日08:52 长沙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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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讯 昨日,省高院就长沙民警张杰明被害案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袁军于当日上午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终审裁定认定,2003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袁军、吴红初、张景超携带撬棍、海剪、三角刮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育英小学内行窃,在翻越校门时被保安范某发现报警。长沙市巡警支队芙蓉大队张杰明等3名民警和范某、陶某等保安赶赴现场对3名被告实施抓捕,3名被告持三角刮刀拒捕。袁军持刀猛刺张杰明面部、肩部、胸部、腹部、背部等处,连刺十余刀,张仍紧紧抓住袁军,在其他民警和保安的协助下,袁被制服。张景超、吴红初持刀逃跑,在追捕过程中,民警陈卫挂在腰部的手机被刺中,保安陶某左手食指被刺伤。张、吴二人于当晚和次日即被抓获归案。张杰明因失血过多,经医院抢救无效后牺牲。
此外,3名被告人自2003年7月中旬至8月30日,采用剪防盗网、撬门入室的方法先后在本市盗窃作案5次,盗窃摩托车、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56800余元。
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军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红初、张景超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万元;3名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72629元。
终审裁定还指出,吴红初上诉提出,“在盗窃被发现后逃跑过程中没有持刀和行凶,不构成抢劫罪”和“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驳回吴红初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昨日上午,被判处死刑的袁军已经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稿源:长沙晚报)(作者:李广军 雷平元)(编辑:张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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