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我省物价部门对全国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降低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 降低农机监理标准。将现行拖拉机号牌费收费标准,由不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30元降低为25元,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50元降低为40元。同时,取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25号)第一条第二款“补发拖拉机牌证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的规定。 降低渔业船舶检验费标准。将总长为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的收费标准降低10%。 降低海事调解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物价部门称,本通知已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