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讨论者——
叶 根,男,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可夫,男,北京市律师
陆文敏,女,杭州市某外企职员
赵基伟,男,中国赴澳大利亚留学生
一年一度的春节刚刚过去,人们开始从浓浓的节日气氛中苏醒过来,理性地思考。细心的人发现,有关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禁”与“放”,再次成了热门话题。无论是媒体还是街谈巷议,都在讨论这个问题。
谈到这个话题,有两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必须要被提及。一是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烟花爆竹确实给很多华人带来了节日的欢乐,这种文化特征甚至使得纽约、悉尼等世界大都会也特别许可华人燃放烟花爆竹;另一个事实是燃放烟花爆竹所导致的严重危害,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今年春节期间(正月初一到初七),全国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达到7117起,占全部火灾的41%,比去年同期增长50.7%,火灾导致多人死亡。
正是这两个事实,使中国社会为烟花爆竹的禁与放发生了激烈的争议。一些人认为不应禁放,而另一些人则坚决主张禁止这种习俗,双方的道理似乎都很充足,谁也无法说服谁。
主持人:一年一度的春节刚刚过去,人们开始从浓浓的节日气氛中苏醒过来,理性地思考。细心的人发现,有关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禁”与“放”,再次成了热门话题。无论是媒体还是街谈巷议,都在讨论这个问题。
谈到这个话题,有两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必须要被提及。一是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烟花爆竹确实给很多华人带来了节日的欢乐,这种文化特征甚至使得纽约、悉尼等世界大都会也特别许可华人燃放烟花爆竹;另一个事实是燃放烟花爆竹所导致的严重危害,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今年春节期间(正月初一到初七),全国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达到7117起,占全部火灾的41%,比去年同期增长50.7%,火灾导致多人死亡。
正是这两个事实,使中国社会为烟花爆竹的禁与放发生了激烈的争议。一些人认为不应禁放,而另一些人则坚决主张禁止这种习俗,双方的道理似乎都很充足,谁也无法说服谁。
那么,这个问题到底有没有解决的办法呢?让我们来听听各种不同的意见。
叶 根:今年春节期间的绍兴市区,和往年一样的平静,我没有见到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也几乎没有听到爆竹声。作为主管全市治安工作的公安局副局长,我在春节期间出去巡查,发现一个可喜的现象,那就是通过十年以来持续不懈的宣传教育,绍兴市民几乎已经完全接受了禁放烟花爆竹的决策,并将这种政府号令落实到自觉行动中。
十年前,绍兴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市区禁放烟花爆竹,这样做的理由其实也是众所周知的——烟花爆竹的燃放,不仅造成大量的火灾隐患,导致很多火灾,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同时,这种行为也严重污染环境,包括噪音污染、纸屑污染、空气污染和光污染在内,爆竹污染可以说是全面的立体的。
我注意到有人反对禁放的理由,诸如立法不能改变民俗、法难责众的说法,以及维护文化传统的理由,甚至认为禁放就是因噎废食的批评,这些理由,表面看来似乎都有道理,但仔细一想其实难以成立。
仍以绍兴市为例,我们禁放了烟花爆竹,但绍兴人们春节期间仍然沉浸在浓厚的文化氛围中,除了燃放烟花爆竹,中国人还有很多很好的传统春节习俗可以沿袭。决没有因为不放烟花爆竹而失去过年的感觉。
我承认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但习俗也有需要改革的时候。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越来越意识到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它在人们生活中的非必要性,为了减轻危害,禁放爆竹就是理性的选择结果。
事实上,禁放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非常难。绍兴市通过十年的努力,终于使政府的禁放号令变成民间的自觉行为,我觉得经验有两条,一是加强宣传,每年春节期间,绍兴都会出动干部和志愿者近万人,走街串巷宣传禁放;二是严格执法,对于个别违反禁令的行为,必须依照规定处罚。这两条做到了,法不责众的问题和其他难题迎刃而解。
绍兴市的经验告诉我,既然禁放工作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并且完全可以真正做到禁放,我还是赞同禁放。
刘可夫:现在有人谈到禁放和开禁的问题,我觉得这首先就存在一个逻辑错误: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一个传统习俗,同时也是民众的自由和权利。既然是权利,就不存在开禁的问题,只有一个还权于民的问题。
我承认烟花爆竹具有现实危险性,但在这个社会上,具有现实危险性而又通行的事物和现象很多,比如汽车的使用,矿山的开采,等等。比起烟花爆竹所导致的火灾和危害来,汽车的危害可就大多了,但为什么每年发生那么多的车祸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主张禁止汽车呢?为什么每年因为矿山事故死那么多人,却没有人说要封闭所有的矿井呢?为什么小小的烟花爆竹仅仅发生那么一丁点的事故,就遭到了一些人的仇恨和抵制?
也许有人会说汽车的必要性和烟花爆竹的必要性不可同日而语。那么我想问,我们有什么标准来衡量汽车和烟花爆竹的必要性吗?一个是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必须品,另一个是文化传承的载体,请问,难道能够带来直接效益的汽车真的就比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文化载体更重要吗?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主张禁放者其实犯了一个基本的常识错误,那就是忽视作为民族特征的文化传统。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现在很多地方立法禁放,但现实中却无法得到执行。以北京为例,今年春节期间炮声隆隆,火光闪闪,这和北京市坚持禁放的地方法规形成鲜明的对照。
对此,有人埋怨说是警察执法不严,也有人说是法不责众。但在我看来,这种局面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禁放的法令在立法之初违背了民众的意愿,而只是少数人屁股指挥脑袋的结果。我们可以去做个街头调查,看看到底有多少人真的赞同禁放。显然,违背多数人意愿的法令,最终是不可能得到执行的。
有法不依,这其实是中国社会很多领域的通病。一方面禁放法令在生效,另一方面却无法处罚违禁者,这种尴尬局面不仅使得禁放法令本身失去了效力,更严重的后果是导致国家法令权威丧失,从社会心理上纵容了其他违法行为。
禁放法令的不合理和有法不依现象告诉我们,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一定要注意运用民主的策略,征求民众意见。在移风易俗这种涉及多数公民生活习惯的立法问题上,更是要注意立法民主,做到法随人愿。
陆文敏:我虽然是个女孩,但我其实也很喜欢燃放烟花爆竹。想想吧,当你点燃一根小小的引线后,随即而来的是热闹的爆炸声或者五彩缤纷的色彩,那确实是一种美好的享受。每年春节,我和朋友们一起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就会打心眼里感叹:中华文化的传统的确有独特的魅力。
我生活在杭州市,前几年,杭州市随大势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个法令一方面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另一方面其实引起了部分民怨。很多人都抱怨说,我们都非常喜欢,为什么政府要禁止?
这种抱怨终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杭州近年来对烟花爆竹解禁。春节期间,杭州似乎又热闹了许多。人们当然欢迎。
我也注意到前几天的报道说,杭州由于解禁烟花爆竹,今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火灾大幅度上升,甚至有人因此死亡。有人据此甚至重新提出一个问题:是不是需要再次禁放?
我觉得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
首先,燃放烟花爆竹而发生灾害,这多半是少数燃放者不小心导致的。他们不小心行事,发生了事故只能怨他们自己,为什么把他们的错误归咎于烟花爆竹本身呢?如果因为有人不小心发生事故而剥夺全体民众的欢乐权利,这似乎不太合理。
其次,就我的经验来看,烟花爆竹发生事故,很多情况还有制造者的原因。回想很多年以前,那时的爆竹都是小个的,没有多大的威力,既能带来欢乐,也没有多少危险,而现在的爆竹,做得一年比一年大,有的甚至像一颗航空炸弹。
在烟花爆竹的储藏运输销售环节,由于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不力,常常发生意外爆炸。一些人把这些事故也归咎于烟花爆竹本身。这些荒唐的逻辑,就像有人拿刀子伤了人,却怪罪于钢铁一样。
设想一下,其实要解决烟花爆竹禁与放的矛盾也不难。比如,政府可以制定国家标准,规定生产者在生产时不能超出某一规格,通过限制爆竹的个体,就能极大限度减少爆炸伤人事故;另外,政府可以采用类似烟草专卖的办法,对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特许和专营制度,这种规范的经营,能减少意外爆炸事件的发生。
赵基伟:我2002年前往澳洲留学,出去之前,我注意到国内很多地方禁放烟花爆竹。那时候,受一些舆论的影响,我也基于烟花爆竹的危害而赞同禁放。但今年春节在澳大利亚悉尼市的亲身经历,让我改变了过去的看法。
今年的悉尼市,当地政府顾及华人的特有风俗,特别允许人们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我们知道,悉尼市是世界著名的大都会,其对安全和环境的要求绝对不亚于国内哪一个城市。
但悉尼市政府在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一方面加强管理和引导,防止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却放手让大家享受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欢乐和幸福。
当地一名官员所说的一句话,让我感触良多。这位官员说,我们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是对华人风俗的尊重和重视,而这种尊重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
一个外国人能将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放到如此高的地位来对待,可我们国内一些官员却随意立法限制习俗。我觉得这种对比值得国内官员深思。
其实,尽管燃放烟花爆竹确实会带来一些环境的污染,但如果仅仅是在几天之内而不是长年累月燃放,自然界对这种污染还是具备消化能力。至于谈到其他危害,我很赞同陆小姐的意见——少数人失手发生的危害,不应该归咎于烟花爆竹本身,更不应因此而限制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2月上半月)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