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保强
2003年12月,距殷新生被捕13年零8个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殷新生诉郑州市检察院及《河南法制报》名誉侵权案。
被告当庭指出,殷新生是试图通过这次民事诉讼,达到纠正已经定案的刑事案件的目的。
遭遇逮捕缘于采访拐卖案
1990年4月初,郑州人称之为“桃花雪”的一场大雪,把个郑州搅得周天寒彻。4月6日,天终于放晴了。这个“倒春寒”的日子,殷新生今生今世都刻骨铭心。
这天一早,《郑州晚报》群工部副主任、记者殷新生踩着残雪上班,早已等候在办公室的两名检察官迎了上来:“我们是郑州市检察院的,想找你问问最近你采访那起拐卖儿童案的事儿。”
前一年下半年,在全国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斗争中,郑州市公安局杜岭派出所于9月14日抓获河南省柘城县农民高清池。当时,他在郑州市红旗旅社开价10000元出卖一个周岁左右的小男孩。殷新生接到群众报料后,骑车赶到旅社采访群众,又到派出所采访。看到被拐来的嗷嗷待哺的小男童,殷新生心疼得不得了。为了找到难童的亲人,他在晚报上以《孩子父母在哪里?》为题向社会告白。消息传出,河南及邻近省份许多夫妇赶到郑州认领小孩,最后只有两对夫妇坚称他们是被拐卖孩子的亲生父母。一个是豫西伊川县的苗全亮、李慧玲夫妇,带着当地派出所的介绍信,并叙述说拐骗者也姓高,有一个妇女配合作案。一是豫东柘城县的孟庆德、李雪芝。这个李雪芝原是高清池弟弟高清峰之妻,尚未离婚就与孟庆德姘居并私奔到新疆库尔勒市。他们认定,这个难童是他俩在新疆所生的孩子,但对孩子的出生年月日、是否有出生证明,两人说法有异。
究竟是谁家的孩子?殷新生跟踪采访,与经办此案的杜岭派出所副所长韦兵役几下柘城县展开调查。发现,与李雪芝同村的人,包括高家胞姐,也说不准这孩子的来历。李私奔前刚流过产,在新疆的这段时间里,生不出这样大的孩子。11月23日,杜岭派出所3名民警带领两对夫妇与被拐卖的幼童,携河南省公安厅介绍信,到该厅指定的法医鉴定单位——洛阳医学专科学校作亲子鉴定。殷新生以记者身份跟踪采访。鉴定表明:被拐卖幼童与孟、李没有血缘关系。
现在,检察院也来过问这起拐卖幼童案,殷新生欣然随同两位检察官来到市检察院。下午快下班时,两名检察官把他带进郑州市看守所。沉重的大门关上后,他们拿出一张盖了章的拘留证对殷说:“你签个名吧,我们要拘留你。”
殷新生被关进郑州市看守所后院南楼9号监室。
10天后,4月16日夜,绵绵春雨中,殷新生被宣布逮捕。
字条与诬告陷害罪
殷新生被逮捕与一张字条有关。
据殷新生介绍,当年的采访中,殷新生发觉孟庆德、李雪芝表现很反常,怀疑他们也参与了该拐卖儿童案。一种社会责任感,促使殷新生将几家一同采访的新闻单位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的种种疑惑,向郑州市公安局审查站作了反映。并应站长赵平法要求,以一同采访的3家新闻单位记者的名义写了一张字条,原文如下:
公安局审查站:
最近两个月来,我们三个新闻单位调查了一起拐卖儿童案,案情复杂,牵涉人员较多。
柘城县大孟庄村的孟庆德、李雪芝、孟庆勤、孟凡祥等四人,在很大程度上惑疑是拐卖儿童团伙,现在这四个人都在郑州,我们请求你们帮助审查,以求得此案早日结案。
新华社河南分社记者 陈朝中
郑州晚报记者 殷新生
郑州电台记者 刘宏恩
1989.11.18
这张字条交给审查站不久,孟庆德等人被审查站收容审查。孟庆德等人离开(审查站)后,向郑州市检察院控告审查站,只是在最后提到殷新生。
郑州市检察院批捕殷新生的依据是:《刑法》第138条,构成诬告陷害罪。
殷新生被捕消息一经传出,立刻在河南省和郑州市引起轩然大波。
事后,郑州市公安局审查站站长赵平法在接受新华社记者对殷新生一案采访时这样介绍:
“殷新生向我们反映、举报,只是向我们提供了一条线索,至于是否需要收审,完全是我们根据传讯和初步调查的情况,再依照当时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的决定。从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来说,殷新生的行为有功无过,更无罪!”他强调,收审孟等人是审查站依法有据的行政行为,孟等人举报时告的也是审查站,与殷新生完全无关。
郑州市公安局杜岭派出所副所长韦兵役说,在侦查那起拐卖儿童案之前,他并不认识殷新生。殷新生跟踪采访该案后他才认识殷,他很佩服殷的不辞劳苦的敬业精神。
郑州市检察院在逮捕殷新生之后,仅在起初一个月提审过他两次,之后一直把他关在看守所不闻不问。在各方批评、质疑声中,市检察院于1990年12月19日宣布对殷“取保候审”。
据殷新生回忆,当日下午4点多钟,寒气逼人,殷新生被检察官领到看守所大门口。殷新生质问他:“为啥逮捕我?”检察官没有回答。
殷新生从看守所出来,身无分文,身体虚弱,回家的约10公里路,他蹒蹒跚跚地走了5个多小时。
过了许多天,殷新生才听说他被释放只是“取保候审”。
13年的记者上访路
为了讨回自己的清白,殷新生开始了距今13年的一名记者的上访之路。
在不太长的时间里,殷新生上访告状百余次。到过全国人大、国务院、高检、中国记协及河南省的许多领导机关。
1992年11月15日,新华社高级记者戴煌通过新华社的《内参选编》,向中央反映了“记者殷新生无端受迫害,郑州市检察院久拖不决不予平反的情况”。在全国舆论界引起了强烈震动。中央有关领导人及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领导部门的负责人,先后作了30多次批示。
在此期间,在一次记协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全国记协书记处书记唐非愤然指出:“殷新生一案,是建国以来最严重、最突出、最典型的打击迫害记者事件。”
1994年6月10日,由河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河南法制报》在第四版,用一整版的篇幅,发表了郑州市检察院干部董正平(笔名正直)的一篇文章,标题为《中国最大的迫害记者案?检察机关说:不!”》(以下简称《不》)。在该文中,郑州市检察院是在依法办案,而殷新生则是一个只顾个人私欲的不法记者。
1996年11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五处派人三下河南,对殷案展开调查。12月26日形成调查报告。五处的调查报告指出:“检察院认定殷新生构成诬告陷害罪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律表明,殷新生写的疑惑举报条子,正是国家法律赋于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一个新闻记者应尽的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五处的调查报告中还有这么一段——“郑州市检察院于1990年7月专程到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进行的鉴定结论是:男孩与孟庆德、李雪芝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概率达99.85%。”——郑州市检察院把这一结论视为给殷新生定罪的关键。严重的问题是,上述化验中的数据和结论自相矛盾。这个《法医学物证鉴定书》的第二页,男孩HLA栏中的B项,其原始数据为“68”。司法权威人士指出,这个“68”的出现,就可以断定,男孩和孟庆德、李雪芝无血缘关系,这个男孩不是他俩所生的孩子。问题被发现后,市检察院经技术处理,把数据“68”改为“62”,其目的是和此案保持一致。这一化验结果应视为无效。
尽管如此,在13年后的今天,殷新生的案子仍然没有得到一个令殷新生满意的说法,殷新生仍然奔走在上访的路上。
殷新生认为,自己的遭遇也许与时间相隔不久的一次舆论监督行动有关。1988年12月,殷新生经过调查采访,在《郑州晚报》上连续三期撰文对郑州市检察院越权介入的一宗企业合同纠纷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针对此事展开了一场小有规模的讨论。
民事诉讼“意在沛公”?
《河南法制报》发表《中国最大的迫害记者案?检察机关说:“不!”》以后,1998年4月,殷新生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受理了殷新生诉郑州市检察院干部董正平及《河南法制报》名誉侵权案。
在1998年10月27日一审开庭时,河南法制报社请求法院把郑州市检察院追加为第二被告。
1999年2月14日,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文内容并未超出司法机关的认定范围”,故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殷败诉。殷新生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年9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金水区法院重审。
2003年12月,距殷新生被捕13年零8个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省内外诸多媒体记者旁听了24日的庭审。
殷新生的代理律师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张金风。张金风在法庭上举证了两组共20多项证据。其中包括:1989年6月10日,署有陈朝中、殷新生、刘宏恩三个记者名字的举报字条;陈朝中、刘宏恩向河南省记协写的情况反映;当年的审查站站长赵平法证明材料;当年主办拐卖儿童案的派出所副所长韦兵役的证明材料;新华社高级记者戴煌的采访记录;郑州市检察院1993年3月9日对殷新生案所发的《免于起诉决定书》;全国人大信访局五处对殷新生案进行调查所做的《调查报告》;殷新生提供的采访录音带,等等。
对于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被告郑州市检察院的应诉人员一一做了辩驳。市检察院认为,出自郑州市检察院的《不》文,是依据该院所发的《免于起诉决定书》创作的。殷新生的名誉和社会评价所受到的损害,是由殷新生个人所犯的被郑州市检察院认定的诬告陷害罪所致,而不是《不》文所致。
被告郑州市检察院和河南法制报的应诉人员在庭审现场当庭指出,殷新生是试图通过这次民事诉讼,达到纠正已经定案的刑事案件的目的。并且指出,刑事案件如果感到冤枉,可以通过申诉解决,而不应该“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对此,殷新生的代理律师张金风辩论说,殷新生的申诉已经进行了13年多,而且还要继续下去。至于本案,虽是民事诉讼案件,但它和刑事部分无法割裂。她说,《不》文内容大大超出了《免于起诉决定书》,例如,作者在描述殷新生被拘留入看守所时这样写道:“他(殷新生)一进看守所大门,认识到不交待罪行不行了,便一再向办案人员说好话,表示只要不关押他,他可以向被害人孟等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还不无悔意地讲,他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那么大的危害”,这难道也是《免于起诉决定书》上的内容吗?
对于河南法制报在刊发《不》文时,把“惑疑是”改为“是”、把“惑疑”改为“肯定是”,并将当年署有三记者名字的字条上的内容中的“惑疑”一词,刊登为“可能”,并配发一位小孩哭泣的大幅照片,原告的律师在代理词中认为,报社的这种行为,主观上有侵害殷新生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使殷新生的名誉受到损害,使殷新生的社会评价降低。
被告河南法制报的应诉人在庭审现场表现得很谨慎,发言也很简短。他辩称,《不》文是郑州市检察院盖过单位公章的稿件;该稿件在编辑上版时,严格遵照了稿件编审程序和制度。
被告《不》文作者董正平没有出庭。他在庭外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以证明其创作《不》文是依据检察院领导集体研究的意见创作的,是职务行为。
当日,法庭对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笔者随机采访了关注此案的各界人士,许多人认为,殷新生提起的民事诉讼,其真实目的是借力推翻1990年遭遇的那桩刑事案和刑事案带给他的诬告陷害罪名。“从本案来看,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原本就是一体的,是无法割裂的。没有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就无从说起,就成了空中楼阁,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他们相信,殷新生的这一目的也许能够达到。
“13年零8个月过去了,当年参与案件决策的检察院领导层早该退休了,当年46岁的殷新生如今也是59岁的准老人了。”许许多多长期关注此案的各界群众这样认为,“也许过不了多久,被中国记协有关人士称为‘中国最大的迫害记者案’,就会有一个新的殷新生满意的说法。”
果真如他们说的那样,那么,殷新生的申诉步伐也许因此而止于2004年。这对于现年59岁的殷新生而言,不知是该喜还是该悲?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2月上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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