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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双手烧伤不属工伤? 打工仔汪某欲争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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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1日08:17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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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电焊工汪利国在安装广告牌时,被高压电击中,导致双手严重烧伤。汪利国在申请享受工伤待遇资格时,东莞市社保局以汪利国发生事故时是受吴某的雇请,与艾米打字馆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没有受理汪利国的工伤认定申请。
工作中双手严重烧伤
昨天(3月10日)下午,汪利国向记者反映此事时显得很无奈。他介绍,其于2001年10月受聘到东莞市厚街艾米打字馆当电焊工,雇用他的人是当时任艾米打字馆的广告部经理吴某。由于他不懂法律,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一直以来都以艾米打字馆的名义进行工作。2003年6月23日14时30分,汪利国遭遇飞来横祸,在厚街某饮食店安装户外高空广告牌时,不慎被高压电击中,导致双手严重烧伤。
社保中心认可属工伤
受伤后,汪利国向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工伤待遇资格认定,并得到该中心的认可。该中心调查确认,汪利国于2001年10月由吴某雇为东莞市厚街艾米打字馆的员工,雇用他的人为当时任艾米打字馆的广告部经理吴某。在汪利国发生事故前,吴某一直以艾米广告部的名义经营,这段期间汪利国一直为吴某工作。中心认为:吴某以艾米打字馆广告部的名义经营,是属于艾米打字馆与吴某之间的一种单位内承包关系,因此汪利国与艾米打字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社保局认为不属工伤
但东莞市社保局的一纸复议决定书却粉碎了汪利国的希望。该局查明:汪利国发生的触电事故,是受吴某雇请时发生的。吴某与厚街艾米打字馆在1999年5月15日签订了《艾米广告公司牌照承包合同》,吴每月向艾米打字馆交纳1500元承包费,吴某对广告业务自负盈亏,该合同于2002年5月15日到期。由于艾米打字馆不想再经营广告业务,于2003年4月25日向东莞市工商局申请暂停“广告经营许可证”,工商局次日同意了其申请。吴某在没有“广告牌照”的情况下一直私下经营其广告业务。
社保局认为,由于吴某与厚街艾米打字馆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承包合同早已到期,2003年1月起,艾米打字馆不再允许吴某经营其“广告牌照”业务,且于2003年4月25日向东莞市工商局申请暂停“广告经营许可证”并获同意。吴某在此期间属于无牌无照经营,因此汪利国在2003年6月23日发生触电事故时,吴某已经与厚街艾米打字馆不存在任何劳动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汪利国发生事故时是受吴某雇请,与厚街艾米打字馆不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局认为汪利国触电事故的损害赔偿,属于非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基于雇佣关系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社会工伤保险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受理汪利国的工伤认定申请。
欲起诉又有顾虑
对此决定,汪利国认为,他2001年参加工作时,应聘的是艾米打字馆。当时,他由于不懂法,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一直都是以艾米打字馆的员工名义工作的。至于艾米打字馆和吴某之间的承包合同问题,他是不可能清楚的。此外,他曾经在吴某手下为艾米打字馆工作过,2003年6月发生触电事故时,也是以艾米打字馆的名义工作的。后来虽然艾米打字馆与吴某解除了合同关系,但作为一个打工者,他的权益应受到保护。
按照社保局今年2月23日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汪利国如果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汪利国说他打算就此事诉诸法律,但他又顾虑目前没有钱,也不知道法院会不会受理他的起诉。作者:记者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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