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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海宝代表:加强证券资金账户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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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4日11:31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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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海宝代表:加强证券资金账户监管
本报记者郭宏鹏
司法机关在依法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证券账户后,证券部门未经司法机关同意,就作出了解冻决定,让犯罪嫌疑人抽逃资金。对这种违规操作的“失职”行为,如何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冻结权,如何追究其失职人员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检察院检察长童海宝代表建议,通过修改证券法来堵塞法律漏洞,规范管理机制,维护法律尊严。
童海宝代表说,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证券账户予以冻结,可是犯罪嫌疑人在冻结期间内竟能够擅自解冻,将赃款取出或将股票抛售,以抽逃资金。而司法机关事先毫不知情,事后来追究责任时,却发现证券法对此无明文规定,致使对责任主体的处罚缺少法律依据。
童代表认为,针对当前证券市场上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管理的失控和证券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的缺失,非常有必要修改现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童代表建议增加对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监管。对客户两个账户从设立、变动直至消除进行全程监控,特别是对资金的进出要有完善的管理程序。对被依法冻结的证券账户保留、解冻要有专门的规定,与有关法律相衔接。纠正B股交易系统中程序设计上的不足,不给犯罪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增加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的惩处规定。对违反客户账户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依法冻结的资金账户,证券从业人员未经司法机关同意擅自解冻,造成财产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实行“双罚制”,即对证券公司实行经济处罚,同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增加对投资者资金来源渠道合法性的审查规定,避免投资者将涉嫌经济犯罪而来的赃款或非法所得,通过证券投资而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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