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三包规定》亟需修订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8日07:47 来源:安徽日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1月15日,颁布并实施了中国第一部《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手机三包规定》)。但从规定实施两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看,问题依然多多。
这首先是因为《手机三包规定》中对手机用户权益的保护,远远低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缺陷产品退换货的相关规定。例如翻盖所造成的磨损多数维修点不作为保修内容。手机非功能性问题,未列入保修内容,造成大量的消费纠纷。
许多消费者认为,目前缺少公平的法定鉴定机构,故障责任难以判定。现在的手机市场,大多数检测机构都是厂家设立的维修点,消费者对此不信任。而一些国家的权威检测机构做检测费用又很高。维权成本过高,使手机用户望而却步。
《手机三包规定》中的一些条款显失公平。如《手机三包规定》折旧费为每天0.5%,此规定意味着手机在200天之后就已经一文不值了。但与此矛盾的是《手机三包规定》同时却规定了手机保修期为一年,按照此规定保修期还未过,手机就早已折旧完。
手机一直居于被投诉产品的前两位,修改《手机三包规定》已经刻不容缓。最近,中国消协正式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的11条修改《手机三包规定》的建议,其中有:在现有的“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上,增加厂家相关义务的条款;凡因质量问题送修的手机都应提供备用机,并且备用机应与消费者送修手机产品同型号、同规格;明确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凭修理记录可以办理退货;包装丢失或损坏的手机产品,应不影响正常退换;降低折旧率,并规定折旧率上限;将手机退货的有效时间从7天延长至30天,等等。
我们期盼新的《手机三包规定》尽快问世。魏雅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