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瞭望周刊记者 叶俊东
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今年要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4月7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这是党中央为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2月份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时候,很多人就已敏锐地觉察到,中国历经多年的反腐败斗争正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转变:一个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轮廓正逐步清晰。被视为“一代新规”的《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集合党内之组织优势和积极力量,组成强势的监督约束机制网络,以遏制和结束在一些组织和干部中腐败现象蔓延的祸害。可以说,科学、合理、可行、完整的监督制度体系,已经搭建了初步的框架。多方呼吁多年的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局面终于打开。
好的制度体系,好的法规,更需要合格的执行者。合格的执行者,等于是预防腐败的“前线哨兵”,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失控而把关口前移设置的把关人。及时发现苗头,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就有可能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减轻腐败案件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哪种制度,也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腐败现象都存在,区别仅在于有没有事前的有效预防机制和事后的惩处机制。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说,事前的有效预防远比事后的惩处有益得多,也重要得多。此次对纪律检查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应该说是为锻造合格的执行者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建立预防腐败体系过程中的重要基石。
同时,此举也是落实深得民心的《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体现。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纪委对派出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在过去的双重领导的体制下,纪检监察部门的考察、任免权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都要受所在部门的制约,监督的天平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发生倾斜。因此,虽然监督体系齐全,规章制度名目繁多,但关口前置却起不到有效的预防腐败的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多少存在想监督又无权监督或不敢监督的状况,甚至无所作为。
但有了好的制度的法规,有了合格的执行者,并不等于反腐败斗争的天空将一片湛蓝,惩处和预防腐败的体系还有很多基础工作需要不断强化。
预防腐败,关键是领导干部要有自觉接受制度约束的意识,主动接受各个方面包括派驻机构的监督。越是领导机关,越是领导干部,越要接受严格的监督,这应该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行政的基本意识和基本准则。胡锦涛总书记曾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郑重表示,他自己在党风廉政方面一定以身作则,诚恳地希望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他进行监督。而且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也率先垂范,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史无前例地把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述职述廉列入会议的重要日程。但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一把手天下”的风气还大有市场,主要领导干部既不习惯于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排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也缺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因此,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则要强化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的教育。
监督工作突破部门制约还需进一步深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直管后,监督机构和被监督机构的利害关系有了一定的脱离,纪检监察部门派驻机构的干部任免与被监督部门脱了钩,但工资、福利待遇还与被监督部门存在依附关系,还不是完全的真正独立。因此,依然需要加大改革和完善的力度,力争逐步实现真正独立。只有实现真正独立,派驻机构的监督才更得力,关口前置的效果才更明显。
更加完善民主监督的体系和机制。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和中央纪委在民主监督、民主治腐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充分体现了民主监督、民主治腐的精神,如何把这一精神充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包括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在内的民主监督,具有更完善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机制,仍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