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4日电 1996年至1998年,被告人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人,两次被判处死刑,一次被判处死缓,孙万刚不服多次提出申诉。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督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2月10日,孙万刚终获自由———
人民日报报道,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原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孙万刚,今年2月10日被无罪释放,从监狱回到了离别8年的家。
3月28日,在云南省巧家县新华镇的一家农舍,记者见到了无罪释放1个多月的孙万刚。“变化特别大,老人有了白发,姐姐、妹妹的娃娃都大了,院子里的小树也长高了。”孙万刚对记者说着回家后的感受。
初定死罪———
被告人不服鸣冤
1996年1月3日,巧家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县城红卫山丝厂附近发现一具女尸。侦查人员立即赴现场勘查,发现死者是孙万刚的女朋友陈兴会,当时也是云南财贸学院的学生。通过侦查和审讯,办案人员认定孙万刚就是杀人凶手,并将其收容审查。4月30日,他因涉嫌强奸杀人被逮捕。
同年9月20日,21岁的孙万刚被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孙万刚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8年5月9日,昭通中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再次上诉至省高院。1998年11月12日,省高院撤销原判,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生效,孙万刚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孙万刚仍不服判决,继续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2003年6月,孙万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提出本案系他人所为,自己没有实施杀人行为。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决定将此案作为重点督办案件,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2003年6月2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孙万刚申诉案立案复查。
立案复查———
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复查过程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办案人员在审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到监狱询问了申诉人孙万刚,并多次赴案发地询问有关证人,调取相关物证和书证,向原办理案件的公、检、法等部门及承办人了解情况和交换意见。在不能认定申诉人孙万刚指认的犯罪嫌疑人系本案作案人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并没有就此停止,而是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他们发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等方面存在问题,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疑点不能合理排除,不能得出孙万刚是杀人凶手的唯一结论。
办案人员发现种种疑点:孙万刚作了4次有罪供述,但有罪供述先后矛盾,前后不一;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不相吻合;孙作案动机、目的不清,最后法院认定和其交待的动机有三种,但对杀人动机均无法合理解释,且作案工具来源不明、去向不清;血型不具有排他性,且送检物受到了污染;现场未发现孙血迹,孙有份很重要的有罪供述,不是本人签名;现场指认笔录手续不完备,没有证据的效力。
2003年9月1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原判认定申诉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定孙万刚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宣告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无罪。
“疑罪从无”———
死刑犯重获自由
那么,宣告孙万刚无罪的依据又何在呢?“依据就是‘疑罪从无’。”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赵建生向记者解释:“以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是‘疑罪从轻’、‘疑罪从缓’,在修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后,开始确立‘疑罪从无’这一基本的刑事案件审判思路。如今嫌疑人即使有嫌疑,但证据不充足,就只能被判无罪。本案中,因为确实存在其他的可能性,不能充分证明就是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在真凶并未归案的前提下,孙万刚只能被宣告无罪。”
该案发生在1996年1月,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还未明确确立。此案改判后,昭通市和巧家县公、检、法机关分别反思了在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案件发生在新旧刑法交替时期,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观念上转不过来,暴露了当时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上存在的差距;案件中认定孙有罪的证据确实客观存在,但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疑点,不存在排他性;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已立案。相关办案机关都采取措施吸取教训。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已采取措施加大对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