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浙江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工作人员分别赶赴省内多个县市,对158家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女职工的人数占到了总职工人数44.7%,但我省女职工在劳动保护中暴露出不少问题。
在被调查的158家企业中,不同程度地顾在着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加夜班、不按规定享受90天产假待遇、产假工资低于应发数等情况,其中受调查的私有制企业只有63.29%能按规定给女职工安排90天的产假。
另外,劳动保护设施匮乏,用工制度不规范,监督制约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也很突出。
如何规范这些企业的行为?1988年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显得力不从心。
新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记者从省总工会的女工部了解到,今年4月5日省委常委已对《暂行规定》进行详细修改,新规定名为《浙江省女职工保护办法》。目前内容已基本确业,也列入了省委的议程,如果快的话,预在这个月底就有可能颁布。
1988年浙江省政府颁布的《暂行规定》,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几年来,由于我省的劳动关系、用工制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一些条款内容上与新形势已不相适应。特别是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女职工,如何享受带薪休假的待遇,需要予以明确。
另外,《暂行规定》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关于女职工“四期”劳动范围上的提法不符。这些原因导致要对《暂行规定》进行全面修改。
修改条例修改更加结合实际
据悉,即将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保护办法》将在女职工带薪休假时间、工资、生育保险等多方面有补充说明。
比如,《暂行规定》所规定具体带薪休息天数,因为当时是1周6天工作制,现在却是1周5天工作制,因此休息时间要比以前多。新的办法将对实际带薪休息的天数适当减少。
另外,新的规定也对“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做了修整。即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等用人单位中女职工和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中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所包含的内容是不同的。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女职工来说产假工资照发,产生经济效益的女职工则按照劳动合同有没约定在前12个月实得工资的70%。
作者:见习记者 吴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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