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生态环境恶化,国际犯罪和恐怖主义的蔓延,国家战略资源供给保障危机等等,都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新考验,任何一项应对失策,都可能给国家政治经济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王 鹏/文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产业迅速发展,掀起了所谓“经济全球化”的新浪潮,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继续推进并加快,世界上任何追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国家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一进程之外。在带来巨大的经济增长机遇的同时,经济全球化也对传统的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理念提出了全新的冲击与挑战。如何防范主权受侵犯,成为我们必须直面的战略性课题。
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是世界市场的一体化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而确定的制度一体化。在这一进程中,发达国家不断地要求他国开放市场,中国“入世”谈判的艰苦历程以及“入世”后欧美发达国家对中国履行谈判承诺的紧催慢赶和吹毛求疵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历经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获得大幅度提高,中国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获得巨大的收益,这一点勿庸质疑,但如果因此认为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影响只有天堂就可怕了。
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将对我国民族产业造成巨大冲击
中国尚处于工业化进程的初级阶段,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居于重要地位,产业结构的内在缺陷仍十分明显,表现在产业分布不合理,产业结构“瓶颈”制约严重,劳动密集型产业过剩而资本知识密集型产业又相对滞后,企业生产集中度差,专业化水平低,产品国际竞争力较弱等方面,一旦失去国家相应的产业保护,面对挟先进科技和丰富的竞争经验呼啸而来的国际资本,将显得异常脆弱。随着市场开放压力的增加,产业保护的可能将越来越小,留给民族产业振兴以至于有足够国际竞争能力的时间也越来越少,如果没有及时实施相应对策的话,我们将眼睁睁地看着外来强势资本控制我们的经济命脉,国民经济落入“新殖民主义”的窠臼,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杞人忧天。
经济全球化将加重我国已经日益凸显的就业负担
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的不断提高,将使我国经济增长更加受制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金融全球化给我国的金融竞争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
众所周知,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转的核心。金融安全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首要问题。而处于金融体制改革阶段的我国金融产业的结构性缺陷仍未得到根本改善。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品种单一,不良资产比例过高,金融中介机构发展滞后,信用社会体系不健全,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能力不足,风险防范机制与手段滞后等问题令人担忧,金融市场开放的同时,我们能抵御外国银行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全面竞争吗?我们能避免类似于1997年国际投机资本对东南亚国家经济具有摧毁力的巨大伤害吗?恐怕很难给我们信心。
跨国公司的涌入将对国家主权权利的实现提出严峻挑战
跨国公司凭借其富可敌国的资本实力,会对东道国行使国家主权造成现实的压力与障碍,比如,规避东道国的法律管辖;通过关联企业规避东道国税收;限制对东道国的技术转让;以不正当的利润转移恶化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不遵守东道国有关环境、劳工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等等,而且可以确定的是,跨国公司基于企业属性寻求自身利润的最大扩张,必然会与东道国的国民经济政策目标与国家利益形成某种程度的悖离,造成两者矛盾的难以调和。
更为严重的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生态环境恶化,国际犯罪和恐怖主义的蔓延,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信息与交易安全危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边缘地位问题,国家战略资源供给保障危机等等,都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新考验,任何一项应对失策,都可能给国家政治经济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接受跨国公司进入本国不可避免,而跨国公司既有理由又有能力来挑战一国主权,我们能不问问:“中国,你准备好了吗?”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和趋势下,为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繁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目标有三个: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控制和防范经济风险,这三个目标都必须通过法律的保障才能实现。首先树立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观和国家主权意识。
公民意识是法律制度规范走向现实法律秩序的重要桥梁。我们在法律意识层面上树立相应的国家主权与安全观。
首先要制定完善产业振兴的相关法律制度
要想在短时间内赶上或超过发达国家的产业竞争水平,单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这方面,日本与韩国在经济体制开放时期走过的道路和采取的措施能给予我们很多启示。日本经济体制开放时期国内产业所存在的问题与我国产业目前的状况十分相似,日本政府通过各种产业政策法,引导产业界实现产业的高度化和国际化,其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在特定产业领域采取临时措施法,达到产业快速整合与振兴的目的;比如我们可以考虑制定我国的《汽车工业振兴法》、《电信产业振兴法》等,对相应产业进行结构重组,改变目前“小、散、低、同”的产业格局,迅速提高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另外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外贸、外资法律制度
对这方面法律的完善主要是使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接轨以及符合WTO框架下的相关协议的要求,在完善外汇管理制度,改进外贸代理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修改外资准入标准,消除进出口的不合理管制等诸多问题上,我国都需修改本国立法以符合国际惯例和WTO协议,同时也涉及到其他相关法律如海关法、外汇管理法、公司法等原有法律文件的修改与完善。
对于外资及外贸领域现实存在或潜在的经济风险损害,我国也应通过建立与WTO框架下诸协议的“保障条款”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来防范和解决,特别是利用“保障条款”的具体国内法措施尚需尽快落实,这对于我国完善进口损害救济,保护“国内幼稚产业”不受摧毁性冲击,为产业调整赢得必要时间和空间意义重大。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入经济全球化也就意味着要承受比发达国家大得多的经济代价和风险。但我们又不可能游离之外,最好的选择就是化被动为主动,在完善国内法制,尽快发展壮大自己实力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经济新规则的制定,使形成中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朝着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中国加入WTO并积极投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争取在APEC组织中的主导地位,发起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与香港达成CEPA协议等都说明我们在为赢得于己有利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道路上已经迈出了积极的步伐,这对于我国经济安全的实现同样是必需而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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