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8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曹陆军 黄光前 肖新平)今天,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刘春柏、王健、李桂英、蒋和平、聂文革等20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其中10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8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此外,还有1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健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纠集被告人张雪丽、徐淑、孟娟等人,从云南省瑞丽市一个外号叫“三姐夫”的毒贩和被告人钱三湘、金二所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用减肥腰带绑在腰部运输到衡阳市和广州市,贩卖给被告人刘春柏等人;被告人李桂英自2001年5月至2003年3月经与其次子聂文革商议,由李桂英出资,安排被告人蒋和平从刘春柏手中购进毒品海洛因,聂文革的妻子徐宏负责将购得的海洛因分成小包,同李桂英、聂文革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桂英的女儿聂文军也从蒋和平手中购得毒品,除部分自己吸食外,其余均贩卖给了吸毒人员。在毒品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春柏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6次,共计8319克;被告人钱三湘、金二所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共计3769克;被告人王健纠集被告人徐淑、张雪丽、孟娟等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8次,共计7259克;被告人蒋和平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9次,共计1850克;被告人李桂英、聂文革等共同贩运、运输毒品海洛因9次,共计1780克;李桂英还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计735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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