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消费者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购买套内面积为77平方米的商品房。同年年底,王某发现房产商为其办理的产权证上记载的套内面积为63平方米,短缺14平方米。王某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开发商以“已经办了产权证”为由拒绝。王某又提出,退还“缩水”的14平方米房款,并要求赔偿。开发商多次推诿,双方无法达成协议。2004年1月,王某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对于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在此案中,王某的房屋“缩水”误差比达到18%,如果王某不主张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应向王某赔付面积差异款。其中面积误差比为3%(2.31平方米)的部分房价款(6930元)原价返还,超过3%(11.69平方米)部分的房价款(35070元)双倍返还。算上误差比3%的房款利息,在此案中,王某至少应该得到77070元的赔付。本报记者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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