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月29日电顺义农民陈老汉突然发现有人在自己承包的地里建起了一座通信塔。他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受到侵犯为由,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某电力安装中心和村经济合作社一起推上被告席。5月27日,经顺义法院杨镇法庭主持调解,建设单位北京某电力安装中心同意补偿陈老汉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承包土地突然被占建起信号塔村民起诉索赔
陈老汉在自己承包地里种了枣树、梨树、柿子树。2003年11月18日,陈老汉突然发现有一些工人在他的地里砍树挖土,强行建塔。他自己估算,有约400平方米的地被占,330棵枣树、8棵梨树、8棵柿子树被毁。后来他才知道,原来是北京某电力中心为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建一座通信塔,是村经济合作社同意他们这么做的。
于是老人向顺义法院递交了诉状。他认为电力中心和联通公司没有合法征用地的手续,也没有对他进行经济补偿,侵害了他的财产权。村经济合作社私自允许电力中心违法占地属间接侵权。他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拆除所建之通信塔。
村委会未经本人同意转包土地农民获赔五万
法官查明,2003年8月18日该村村民委员会将陈老汉承包土地的一部分又承包给了北京某电力安装中心为其合作伙伴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通信塔。
庭审时,被告北京某电力安装中心同意补偿陈老汉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据他们介绍,这座通信塔价值几百万,如果拆了,损失太大。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陈老汉最终同意由北京某电力安装中心负赔偿责任,不再要求中国联通和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放弃拆除通信塔的请求。至此,这场官司顺利了结。
与集体或国家利益一样个人利益也不可忽视
通州区宋庄镇司法所赵所长告诉记者,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单位也曾在他们司法所的辖区里占用农民土地建通信塔。按照正常合法的程序,村经济合作社或村委会应征求承包那片土地的农民的意见,并对地上种的农作物等进行估价,商谈好补偿价格,然后正式解除与农民的承包合同,补偿款一般由用地单位出。如果不经农民同意,就擅自处理他们承包的土地,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法律专家认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写入宪法。可现实中,还有不少干部官员不重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认为在集体或国家的利益面前,个人的利益就可以被忽视。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可以算作是私权,是受法律明文保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