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市纪委、监察局日前研究决定,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十条禁令”,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这“十条禁令”是:1、严禁私自对任何党员、组织和单位实施检查、调查、询问及查阅账册和档案资料,或在办案中擅自转移及改变调查对象、终止或延伸调查。2、严禁越权办案及擅自对被调查人员实施“两规”、“两指”及任何强制性措施。3、严禁借办案之机拉关系、送人情,或为当事人说情开脱,或受他人支使而有意对涉案人员打击报复甚至迫害。4、严禁在办案中诱供、骗供、逼供、变相体罚、侮辱人格,或借机通风报信、泄露机密及出卖组织或其他办案人员。5、严禁在执行公务或查办案件中以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的名义到单位或企业借用财物、车辆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个人及亲友办理人事等事宜。6、严禁打着纪检监察机关或领导旗号办私事,或以纪检监察干部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7、严禁动用案件查处中所扣留、没收的各种款项和物品。8、严禁在执行公务或查办案件中接受涉案单位或人员的宴请、馈赠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9、严禁酗酒和工作中饮酒。10、严禁传播流言蜚语,散布消极言论及参与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
为落实“十条禁令”,市纪委、监察局邀请广大干部群众和纪检监察干部加强监督。凡举报后经查实并给予处分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举报纪检监察干部有上述行为,经查实并给予处分的,除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外,并结合工作情况给予表彰和提拔重用;凡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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