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为拖大型机器设备进工地,派人剪断钢筋架铁丝网,3民工从钢筋架上摔下致残。6月2日,黔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黔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重庆大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驻黔西县工程队(以下简称黔西工程队),赔偿梁中秋等3名民工各项费用共18万余元。
2002年10月8日,黔西工程队与黔西水泥厂签订了技改工程土建承包合同。11月9日,工程队将承包工程的3号基坑施工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陈进施工。11月15日,陈进雇佣梁中秋等人施工。11月27日上午9时许,由于黔西水泥厂要拖大型机器设备进工地,施工员擅自将稳固3号基坑的钢筋架铁丝网剪断以便通行,导致正在基坑中绑扎钢筋的梁中秋、龚学华、周世学、李昌怀等4人从高空坠落,梁中秋、龚学华、周世学致残。
2003年10月13日,黔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黔西工程队支付梁中秋因工致残的各项费用156285元,支付龚学华13325元,支付周世学12800元。工程队不服裁决,向黔西法院提起诉讼,11月25日,黔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黔西工程队申请对梁中秋等3人的伤残评定进行国家级鉴定,法院随后委托广州法医学会对该3人进行鉴定,但梁中秋未作鉴定。
2004年6月2日,黔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黔西工程队作为该工程的直接承包者,又将该工程的3号基坑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陈进施工,也未对陈进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引发工伤事故。黔西工程队应承担3名致残民工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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