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从今年起,南京将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昨天,市政府下发若干意见,其中一条就是要求按月结算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并将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月支付不低于560元
记者了解到,在建筑行业推行“月薪制”是下半年劳动部门的工作重点。据悉,确保“月薪制”推行的《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出了征求意见稿。根据该草案,南京建筑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工人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560元。余下未支付部分,每年7月结算第一、二季度工资,第二年1月份结清上一年度下半年工资。
建立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市政府要求,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为了保证民工兄弟的工资不落空,按照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人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由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专用预储账户资金一旦不足发放工资时,建筑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之前补足。
民工工资可望由银行代发
市政府的《意见》还要求建筑业企业在招用民工时,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企业必须依法与每一个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记者从劳动部门还了解到,已经出台的《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筑企业与工人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到专用预储账户开户银行为工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工人工资。金陵晚报记者 刘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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