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薛韬)目前,我省省内部分地方基层工商部门存在超范围、超标准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签发了《关于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该通知具体内容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也就是说,将集贸市场之外的门面也视为集贸市场范围,对其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对租用各种商场、商厦等出租柜台的业主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均属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规定收费。
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城乡集贸市场的具体划定和设立由当地政府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集贸市场范围和收费对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借企业年检、个体营业执照换照、验照时强制收取与年检、换照、验照无关的费用。
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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