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杰)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都有一定的年限,而在我市建市之初,相关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较短(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而且当初大部分土地的出让以行政划拨为主。20余年之后,部分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到期。正因为如此,这些已经或即将到期的厂房、商铺、住宅存在着无法抵押、贷款和转让等困难。为解决该问题,市政府特别出台了《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该规定的有关内容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专家。
为何出现到期现象?
该专家介绍说,我市目前到期的房地产来源于行政划拨、历史用地,而在政府公开出让用地上建设的商品房目前尚不存在此类问题。行政划拨、历史用地及其上建筑物即将到期的现象是这样形成的———1981年11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客商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最长年限为工业用地30年;商业(包括餐馆)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用地50年。”20余年后的今天,便出现了部分房地产使用年限到期的现象。
此外,20余年来,在相关法规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登记时间的不同,同一性质、同一作用的房地产的使用年限的登记出现了诸多问题。该专家介绍说,以国商大厦为例,该幢建筑内的不同房产的年限分别有20年、30年、40年、50年的情况,严重的甚至同一幢楼内的房子多达十种土地使用期限。
专家称,此次续期的对象严格限制在“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
续期有何种前提?
记者注意到,《规定》中有多个条款都有“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的前提。该专家告诉记者,这项规定的目的就是防止有人借到期房地产续期之机企图改变土地用途。
该专家说:“改变土地用途补交地价与申请续期补交地价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因此,此次续期只按地块此前登记的功能续期,土地如欲转为其它用途,则还要补交地价,另外办理手续。”
延续多长时间?
该专家介绍说,在此次续期中,按照规定,续期业主不可能一次性新申请到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如商品住宅70年),而只能按照现在规定该用途土地的最长年限,减去其已使用的年期,其所得的结果便为可申请续期的上限。
此外,按照规定,到期房地产不办理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消灭,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而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过程中,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
至于目前市场上新出售的商品房的续期问题,该专家解释,按照国土部门与开发商之间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或房地产权利人应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无偿交回政府,如需继续使用,则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
作者:记者冯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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