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头插2008针迎奥运”是侵权行为》的文章认为,广西南宁市中医韦盛初近期准备用在头部同时扎上2008根针的方式迎接2008年奥运会,侵犯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属于侵权行为。
文章引用国务院于2002年4月1日制定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指出:“诸如‘××迎接奥运会’之类的活动均属侵权行为。”“据报道,韦盛初迎奥运的表演还有一层特别含义———意欲宣传某种化妆品。那么,他的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权。”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用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同时,《条例》第五条又规定到:这里所称为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但韦盛初的行为并没有使用任何奥运标志。他所以要往自己身上扎针,起因首先是因为2002年9月25日,他在报纸上看到一条消息说加拿大一名男子在自己的左右手臂上扎下了420针,并成功申报吉尼斯世界纪录。在韦盛初看来,在手臂上扎针并没有什么难度,而且420针也不算多。他的动机,只是想超过别人,后来也因为这一“绝技”获得了一些表演的机会,自始至终没有使用所谓奥运标志,根本就不符合前五条所谓侵权的说法。
至于第六条所谓“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韦盛初也并没有违反。一是因为目前他的一切表演,都是因为受到邀请,主办者并不是他,他本人并没有商业行为。二是他所谓“插2008针迎奥运”的行为,尚未成为实际行动,是否真正与商业有关现在谁也说不清楚,对于还未变成现实的事,不能只凭推测就说它侵权了。
如果按照“‘头插2008针迎奥运’是侵权行为”一文作者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理解,武断地认为所谓“诸如‘××迎接奥运会’之类的活动均属侵权行为”,那也不免会使人怀疑我们为什么还要举办奥运会,即使举办了又有多大意义?因为按照该文作者的观点,所谓迎奥运、庆奥运就都仅只能是官方行为了,举办奥运会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商业利益。不然,怎么连说一句“××迎接奥运会”也会因为侵权而有吃官司的危险呢。如果真是如此,奥运会不就成了一个除了特殊人物之外谁也踫不得的怪物了?大家还是躲在一边看官方自己去办奥运吧,那样多省事,但如此一来,还谈什么奥运是全民行为?如果所谓“诸如‘××迎接奥运会’之类的活动均属侵权行为”的推论是合理的,中国举办奥运会恐怕也就失去了其基本目的,不可能发动人民,振奋国人爱国精神,也不可能达到造福于民的目的。
怎样迎奥运是每个人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采取自己的方式,正如时评家可以用文字来表达这种欢迎之情一样,“插2008针迎奥运”也没什么不对的地方,大可不必因为自己看不惯就非要曲解法律来束缚别人。虽然个人的方式可能自有其问题,但还是不要侵犯人家用自己的方式迎奥运的权利为好。
相关文章:“头插2008针迎奥运”是侵权行为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