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位中小规模的经营者,从2004年5月1日起,你便可以享受免税或减税的优惠政策。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国税局税政处获悉,从2004年6月1日起,这一优惠措施已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惠泽到了西藏广大的小规模商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04年5月1日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6%下调为4%;对按月纳税的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达不到3000元的、对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每次(日)销售额达不到200元的,均不缴纳增值税;对按月纳税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的、对于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达不到100元的,均不缴纳营业税。
此外,对个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其取得的所得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保证这一优惠措施能尽快实施,自治区税务部门作了具体部署:5月底以前调查摸底结束后,从6月1日起进入正式的贯彻落实阶段,6月中旬到月底为总结阶段,7月将派出专人到各个地(市)县检查是否真正落实到位,以调节高收入,鼓励中小经营者尽快致富。新闻来源:《西藏商报》2004年6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