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东方
前一段时间,中办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五个法规性文件,明确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近日,广州市委专门就此召开会议,要求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规定不走样,这在当前是及时和必要的。
近年来,官员“下海”现象引起公众关注。应该说,官员“下海”是新形势下正常的人才流动,有利于破除官本位体制。但与之俱来的一些问题,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除了“权力期权”(有的官员在职时为企业谋取不当利益,辞职后再到该企业捞回个人好处)和“洗钱”(一些有经济问题的干部借辞职下海逃避制裁,将非法所得的黑钱洗白)外,更值得关注的是下海官员的“权力惯性”问题。一些企业除了看中下海官员的能力,更多的是看中其原有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以及原有的职位影响、政府内部信息等,从而建立起非正常政商关系以谋取利益。这种“权力惯性”实际上造成了“权力下海”,不但有碍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更会造成严重的腐败问题。
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中央再次明确“三年两不准”的规定,相信这能在相当程度上制约“权力余热”问题。但我们还必须看到问题之所以出现的根源所在,治标更治本,方能使得“三令五申”不止限于“堵”。“权力余热”其实正从一个侧面折射出,至少在市场领域,“官权”的举足轻重。政策变更、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官员手中的“权把子”,对企业而言不啻于生杀予夺。“权大通天”,则不免使不法商人大走“上层路线”,拉关系、扯感情,行政指令大过市场规则;“钱大通天”,则不免使个别官员大搞“权力寻租”,打招呼、批条子,人治大过法治。于此,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沆瀣一气,互为表里。以致于官员“下海”———这原本的个人选择问题,也被赋予了本不应有的色彩。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根除官员“下海”可能造成的“权力下海”,根本在于界定权力运行边界,强化官员在位时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以法控权,依法行政,这是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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