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6月15日电近日,一纸热费催缴通知,让道里区市民夏女士迷惑不解:供暖单位催其交纳1995、1996年所欠热费,而她在1994年入户时就一次预交了三年热费,1995年、1996年的欠费何来?夏女士到热力公司了解才知:1995年热费价格上调,供暖单位是让其补交差价。对此,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10年已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夏女士不自愿履行债务,供暖公司已不可能通过诉讼途径来保证自己的权利实现。
据夏女士讲,1994年入户时,她一次性按当时每平方米21元钱的标准交纳了三年热费,到1995年,热费价格上涨到每平方米24.15元,当时,供暖单位并没有及时通知她。
夏女士认为,既然当年供暖单位没有通知她热费涨价,就说明其依然按照1994年预交热费的价格标准供热。而如今,事情已过去近十年,供暖单位又翻出旧账,还在催缴通知上计算出了滞纳金,夏女士觉得不能接受。
共乐供暖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涨价时,供暖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居民,确实是供暖公司的工作失误,但催缴由于价格变化所产生的欠费,是供暖总公司的要求。至于滞纳金,居民不用交纳,之所以计算这部分滞纳金,是计算机计费系统的欠缺。
供暖公司到底该不该催缴这十年前的热费?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姜启凡说,由于热费是政府统一定价,不是夏女士和供暖公司协商确定的,因此,热费价格变更后,供暖公司有权利向夏女士索要差额部分热费。也就是说,夏女士和供暖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由于热费价格变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近10年的时间,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夏女士不自愿履行债务,供暖公司已不可能通过诉讼途径来保证自己的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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