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靠出租房屋养活自己,房屋租赁市场便显得空前活跃。
随着我市经济的繁荣,大量外来户纷纷涌进我市发展创业,他们居住需要栖身之处,经商需要经营门面,租用住房就成为他们最迫切的需要。许多市民手中的闲置住房闲着也闲着,不如出租还可以拿几个租金,这两方都得利的事自然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客观上的迅速发展。于是,房屋租赁成了极为普遍的现象。君不见,单元楼内的住户,经常是生面孔,不用问,那肯定又是出租了。记者就曾见过一位30多岁的女士,根本没有工作,全靠出租50平方米的住房过日子。至于那些商用楼就更甭提了,整层甚至整栋楼都出租的现象到处皆是。
但是,与活跃的房屋租赁市场不相适应的治安问题、管理问题以及房屋租赁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去年夏天,有一位姓李的女士来到我市房管部门,要求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房屋租赁证。工作人员经过核实了解到,李女士将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欠缴几万元房租的情况下跑掉,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请李女士出示在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手续时,李女士傻了眼,赶快到房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但为时已晚……李女士追悔莫及,白白损失了几万元。像李女士这样在房屋租赁中出现纠纷的还有很多。比如,一些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面积大、户数多,那些租金对一个单位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但就是因为在出租房屋时未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在市房地局非住宅房产管理处了解到,对于房屋租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际上是在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它为双方设立了一道法律保护屏障。因为,租赁登记备案时要求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房产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件;出租代管房屋的,还要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等。就是说,在登记这个环节,就要审查这些文件是否齐备、真实,从而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租赁登记也是使租赁合同有效的一种行为。据了解,我市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大多是企事业单位、省市直机关、学校,他们认为,交了手续费就可以进行登记备案,绝不能因小失大,否则,一旦发生房屋租赁纠纷,不仅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那损失可就大了。这些单位的行为,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开展。而一些大型商城、装潢市场的登记备案工作至今仍未开展起来,虽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曾多次登门进行房屋租赁政策的宣传,但效果不大。
只有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您的租赁行为才是合法的,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里,我们必须提醒所有房屋出租者一句话:房屋租赁,您备案了吗?(本报记者霍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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