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认为是房产局的一纸批文,将父亲留给自己的房产划归给了别人,年过八旬的朱老先生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消上述文件,并确认他对该处被拆房屋的所有权。昨天上午,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朱老先生全名朱金生,今年刚好80岁,但身体硬朗、思维清晰、中气十足。据朱老先生说,为了父亲留下的这点房产,他从55岁开始维权,至今已经足足奔波了25个年头。从朱老先生所持的一张1953年颁发的产权证来看,他所提到的土地“丘号”为“563095”的房产位于原南京中山北路41号,是一个建筑面积80多平方米、占地400多平方米的居民院落。
“可现在,563095丘号土地上的房屋是一栋7层楼高的商住楼,门牌却是渊声巷2号,中山北路41号就这样莫名其妙地消失了”,朱老先生告诉记者,1972年自己因故离开中山北路41号住宅,到1986年房屋被拆盖起大楼至今,他一直在为拆迁补偿款的问题和有关部门交涉,却迟迟没有得到满意结果,其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在1994年以276号批文的形式,向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核发了一张坐落在南京渊声巷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而该证的土地丘号正与原中山北路41号房屋的丘号完全相同。朱老先生说,这就等于房产管理局在房主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划归给了别人,并使同一个丘号的宅基土地上出现了两个不同门牌、不同产权人的怪事。据此,朱老先生认为,房管局的这种颁证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判令撤消。
昨天,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和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分别以行政诉讼被告和第三人的身份到庭应诉。房管局认为,“丘号”只是房产管理上的技术依据,不能作为房屋的权属依据。房管局认为,朱老先生所说的房屋早在1957年就已被拆除并新建,因此276号批文所核定的房屋并非朱老先生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朱老先生的起诉实为错告。此外,房管局和第三人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均认为朱老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院裁定驳回朱老先生的诉请。
法院昨天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记者 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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