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1日讯 记者傅旭、毛磊、赵纲报道:企业破产法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托在会上作了相关说明。
据了解,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理制度。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
贾志杰介绍说,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起草工作继续进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破产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8月组成新的起草班子,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于2003年11月将草案送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这部法律草案共11章164条,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
贾志杰还就草案涉及的七个重要问题作了说明。
——这一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较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
——草案将破产原因规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
——管理人制度是本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管理人是依照本法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
——重整也是这部草案引入的一项新的程序,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
——草案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是因为国家对部分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银行呆坏账核销等。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本法执行。
——草案还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对保证企业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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