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为防止试题提前外泄,教育部在日前举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首次规定,在考试全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以作弊论处。
教育部出台“防患于未然”的规定,其初衷无非是要有效遏制考场中种种有损考试公平的作弊现象,以期为考生营造一个公平的考试环境。
但是,良好的初衷并不能保证制度本身的合理。任何制度,如果是建立在一种不合理的理论前提之下的话,其实施不仅难以达到制度设计者所期望的美好结果,还有可能带来南辕北辙的恶果。事实上,“中途退场以作弊论处”是建立在“有罪推定”逻辑之上的,这有悖于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
不可否认,有一部分考生的作弊行为是以提前退场为条件的,但法治精神要求我们不能这样去反证:考生提前退场是为了作弊。事实上,支撑法制社会的重要理念之一就是对普通人的制度设计理念应当是“无罪推定”,即我们首先要推定每个公民都是守法的公民。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公民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公民不会受到“有罪推定”的不测打击。当然,这也契合法治的精神。
或许允许考生提前退场在客观上确实会为反作弊带来诸多不便,但这并不能成为制度违背法治精神的理由。我们注意到,规模更大、影响面更广的高考尚且没有“提前退场算作弊”的规定,而且最近见诸报端的高考舞弊案更多的也不是由提前退场所引发的。这些都说明,提前退场和作弊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任何制度的设计目标都应该是治“本”,而不是治“标”。如果制度的设计只是舍本逐末的话,不仅起不到从源头遏制某种丑恶现象的作用,而且会遭到更多人有意识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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